八仙乐园尘爆9年 1伤者向保险公司求偿获赔300万
2015年八仙尘爆(本报资料照片)
2015年造成重大死伤的「八仙尘爆」,其中一名王姓伤者向举办活动单位投保的和泰产物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二审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王依《保险法》请求和泰产险给付个人体伤责任之上限300万元,应属有据,判决给付300万元。可上诉。
八仙乐园由总经理陈慧颖与瑞博及玩色公司签约后,出租部分场地由2公司负责人吕忠吉,在2015年6月27日举办彩色派对活动,活动进行时,因色粉喷撒浓度过高,电脑灯位置未防止与色粉接触,引发粉尘闪燃现象,进而产生尘爆事故,致参与活动的民众受伤。
王姓被害人主张,瑞博公司、玩色公司在2015年6月24日至6月29日期间,在八仙乐园举办「彩色派对--八仙水陆战场」,瑞博公司为该活动向「和泰产物保险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责任保险,约定每一个人体伤责任之保险金为300万元,每一意外事故体伤责任为3000万元。
王称自己在2015年6月27日参加活动遭粉尘爆燃烧伤,受有体表面积50至59%之三度烧伤、手指及脚趾疤痕挛缩等伤害,经法院判决判命瑞博公司、玩色公司及该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吕忠吉应连带给付632万3277元,因此和泰产险应给付300万元。
一审判决和泰产险须给付300万元,上诉后,二审高院认为,和泰先前已赔付林等人300万元,保险金尚有余额,其余取得民事胜诉确定判决并请求给付保险金者之确定赔偿总额为4886万0567元。
高院指出,王姓伤者的确定赔偿数额占确定赔偿总额之比例为13%,按此计算之保险金为351万元,是王依保险法请求和泰产险给付个人体伤责任之上限300万元,应属有据,判决给付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