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股大爆炸赔偿案 更审改判桃园消防局国赔1059万

▲五股大爆炸案高院更审改判桃园消防局国赔1059万余元。(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五股区「新兴堂金纸铺」,2011年4月22日晚间发生大爆炸,造成造成4死38伤及民宅受损。被害民众请求桃园市政府消防局与酿祸的万达烟火公司连带赔偿,一审判决桃园市政府消防局需连带国赔1727万余元,二审改判连带国赔1053万余元,案经废弃发回,高院更审10日改判国赔1059万余元,可上诉。

本案发生前,设籍在桃园的万达公司因已发生一件爆炸,遭桃园县消防局(改制后为桃园市消防局)要求销毁高空烟火。万达协理郑礼廷为避免烟火遭没入销毁,联络五股当地的「新兴堂金纸铺」负责人陈邱隆,找司机卢锦熹帮忙载到三芝藏放货车开到五股香铺,搬运过程摩擦震动因素不慎引燃爆炸。波及路过车辆、附近房屋总计造成4死38伤惨剧死者包含陈邱隆、陈邱隆母亲、卢锦熹与路过的林姓车辆驾驶。

被害人家属事后向桃园市政府消防局、万达烟火、陈邱隆及卢锦熹的家属,提出国家赔偿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连带给付4332万余元。一审法院2012年间判准连带赔偿1727万余元。二审高等法院仍判准桃园市府需与万达公司等被告,连带赔偿1053万余元。

案经最高法院审理后,去年3月间做将桃园市府连带赔偿的部分废弃,其余部分驳回。亦即万达公司与陈、卢等家属须连带赔偿1053万余元,另外桃园市府是否须连带赔偿,则须由高等法院更一审审理。

高院更审于10日宣判合议庭采用公法学理论裁量收缩到零」,认为消防局虽依规定废止万达许可证,且相关规定未载明废止后应如何处理烟火,「惟本于避免万达公司再度发生类似公安事故、维护人民财产安全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应认公务员对于应否采取行政规制手段裁量权行使,已收缩至零,负有需采取规制手段管理万达公司爆竹烟火之职务义务。」从而认定消防局在无行政裁量空间下,负有「不作为」义务;且消防局「过失不作为之行为,系怠于执行职务」,应负担国赔责任。经过计算后,更审改判消防局需国赔1059万余元,但在其他债务人已经给付过的范围内,消防局可免于给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