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政争你不知道的法学问题

刘轩

很多亲马评论者,一在的主张王金平先生涉及所谓的「非法司法游说」,身为一个智库分析师,我想请问的是,就特侦组的所为证据,可以构成所谓「非法司法游说」?

先检是所谓的「非法司法游说」的要点

1、以职务压力给予司法判决机关影响判决。

2、必须要有一定的直接证据证实案件是受到压力胁迫下而做出的违反法律基本惯例法意的判决。

3、案件本身就违反法律,而必须要「非法司法游说」的非法方式来获得法律解套

我们现在回头检视马先生与特侦组所谓的说法与柯党鞭的案件。

1、柯党鞭的全民电通案本身借款债权从未消失,只是单纯的债权转移问题,检视判决结论,这并不符合狭隘与广义的非法侵占罪问题,所以只要在公平公正的司法裁判所。依照法律去做解释,柯党鞭的背信与侵占罪并无成立的状况,在无罪。

所以结论是,柯党鞭有必要关说吗?(缺乏实质犯意)

只要稍微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毋须关说。

2、从特侦组对于柯大党鞭的监听公布文字档,简单说所谓的「非法司法游说」的部分,这只是一个国会议长对于国会再也最大党鞭的了解,所以这可以作为国会议长的「非法司法游说」证据?

3、同样的我想请问,如果王金平院长真的涉及所谓的「非法司法游说」:为什么特侦组不将王金平送交司法单位,而要在第一时间先移交监察院

公法区分的认定中我们先来检讨一下,特侦组的行为:

1、特侦组是司法单位与否?(简单说在各国法律中几乎没有特侦组的相关案例),所以我们先假设特侦组真的是司法单位?

2、为什么特侦组会将这样的刑事案件提供给总统府:而不直接提供给予司法机关调查?

3、所以我可以做出第一个假设就是,特侦组本身就是一个特务机构而非司法机构,所以特侦组才会将监听内容第一时间提供给予总统府而非司法机构与司法裁判所。

4、为什么总统可以单就特侦组薄弱到极端的部成立理由。而针对这个案件却有司法判决权?

5、所以我们是不是可以间接得到第二个假设,结论就是「对于在野党鞭电话监听是总统直接破坏宪政体制直接受意」?

否则特别侦查组没有必要在第一时间就直接向总统报告,并移送监察院而不疑交法院

6、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中,总统并无司法裁判权:总统只有颁布特赦权,如果总统也突然冒出了只有司法裁判所才有的「案件判决权」?那我们是不是可以做出第三假设就是,在目前所有证据都是成立的状况,我们可以做出第三个合法推论,就是「总统有意破坏宪政体制,利用特侦组做情报搜集」。

若这个假设是成立的,这就延伸出另一个问题就是总统是否涉及「叛国罪」?

Article 265 of the Swiss Criminal Code prohibits high treason hisoas follows(依照瑞士联邦刑法265条款):removing the constitutional authorities of the state from office or making them unable to exercise their authority(删除宪法与扭曲宪法导致人民权利受损)。

而要非法提供给予行政权主导机关与总统?

所以这个案件中,白痴都看得出来这是一个扭曲司法特务机关演的一场烂戏,不是吗?

所以我不懂那些主张王金平关说以及主张马先生是在行使司法改革的人,你们真的是在维护台湾宪政制度?

还是在支持一个涉及所谓的叛国罪,违反宪法的「叛国政治人物们?

某些主张马英九先生处理过程有瑕疵,我想问的是「法律容许行政瑕疵吗」?「非法司法游说」?

同样的法律违反既有的程序规范,这样的行为真的不是行使「政治迫害」?

同样的我请问一旦总统掌控「司法与立法」,我请问这个国家不就是[Status vigilum(警察国家)]所以你们真的是在「追寻事实」?

还是你们是在营造一个权利无上无法制衡「宪政怪兽」?还是这样的「宪政怪兽」就是你们要的?

说真的如果就立法效率而言,身为一个智库人员身分我会说,立法不再于效率而事再于合法性公平性,国会的公用就是在「限制政府滥权」,如果国会因为有国家战略一律要求审议一个具有严重疑虑的密室条约,而总统滥用司法来恐吓国会,破坏宪政体制这样的「叛国行为」是被容许,而不要求这样的「叛国者总统」下台,我只能说台湾司法将无任何的公信力

●作者刘轩,法国巴黎第一大学,现居土伦,智库分析师。本文言论不代表《ETtoday新闻云》 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文章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