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湾争议延烧 台东县府:环团主张误导国人

▲环盟号召千人拆美丽湾, 与民众拉扯。(图/东森新闻)

地方中心/台东报导

美丽湾拆除争议持续延烧!国立台东大学教授刘炯锡和都兰海湾原住民部落联盟,4日前往美丽湾渡假村号召千人志工加入拆除行列,接着前往台东地检署控告台东县黄健庭、县政府建设处长许瑞贵涉嫌渎职县府随后对此强调,没有拆除问题

针对美丽湾拆除争议一事,台东县政府回应如下:

台东县杉原海水浴场(美丽湾渡假村)用地,早在民国83年环境影响评估法实施前8年,也即民国75年用地即依区域计划法编订为游憩区建筑用地,做为海水浴场已长达20余年,该海水浴场先后委由卑南乡公所交通部观光局东部海岸国家风景特定区管理处经营管理,供县民游客使用。

日前有部分民间团体,以盖渡假村就会破坏海岸景观生态的说法,并以环评程序尚未完成为由,鼓励各界连署,主张台东县政府或中央政府应先拆除已完工的建筑物,才是符合法治国家的做法,前述主张严重误导国人,台东县政府郑重澄清如下:一、在可合法开发及建筑之用地上,仍须以对自然环境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开发,开发公司必须依法完成环评程序。部分民间团体主张,必须先拆除既有的建筑物才能进行环评,但此项主张明显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

首先,关于在一公顷范围内之诉讼,最高行政法院仅判决县府命该公司停止实施开发行为,并未要求将建筑物拆除。开发案涉及的第二则判决,则是将原本已通过的第五次环评审查结论撤销,但未判决在继续进行环评之前,必须先将建筑物拆除。而县府已根据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要求开发公司停止实施开发行为。

二、部分民间团体主张根据环评法规定,未通过环评审查所取得之开发许可无效,因此台东县政府应先命开发公司将既有的建筑物拆除。

但最高行政法院已于类似案件明确指出,环评法所适用之情形,应是指开发单位自始未通过环评,而不包括环评审查结论嗣后遭撤销之情形,法务部相关函释也采取完全相同之立场,开发公司系于通过环评之后才取得全区建筑执照,因此并无环评法所称之开发许可无效的情形。

开发案件的环评结论因诉讼而遭撤销的情形,在已发生的类似案例中,云林县政府兴建的林内垃圾焚化炉,被最高行政法院将环评审查结论撤销,但法院于判决文中也表示,环评审查结论如属违法而被撤销,仅是回归至环评须重为审查之程序,不代表已完成之工程当然因此必须立刻拆除,换言之,必须最终依法审查之结果为不应开发,方生应否拆除之问题。

中科三期在七星农场园区扩建案,经最高行政法院于99年撤销环评审查结论后,也未被要求拆除厂房,且再经环保署重为环评审查,在在证明并无先拆后审之问题。

三、综上,部分团体在要求县府及业者时,仍须以法律及法院判决为准绳,本开发案为能符合开发与环保同时兼顾之最大公共利益,用地虽非位于水质水量保护区,但环评审查时仍然要求该公司所排放之废水须经三级处理后达到零排放。

部分民间团体为达反对杉原海岸开发目的,恣意扩大解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意旨,误导国人必须先拆除既有建筑物才能重新进行环评,并诬指县府及开发公司不遵守法院判决,甚至企图以舆论压力影响环评委员专业决定。

面对此种不理性且一而再、再而三之行为,台东县政府诚恳呼吁各界将本开发案之环评审查程序回归法律规定,以理性沟通取代敌视对立,交由环评审查委员作成最终之专业决定。最后,台东县政府仍将持续秉持依法行政原则,对各开发案采取最高标准之审查及监督,以符合社会各界及台东县全体县民之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