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驳壹传媒指控使用冗长审查核准程序延误壹电视经营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5日驳斥壹传媒指称NCC使用冗长审查核准程序而延误壹电视取得经营许可。NCC强调,该事业申设频道之审查程序一切均依法办理,绝未有延误情事

NCC表示,壹传媒电视广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传媒)系于98年8月13日向本会申设「壹电视新闻台」、「壹电视娱乐台」、「壹电视电影台」、「壹电视体育台」及「壹电视资讯综合台」。惟壹传媒集团未能依规定检具经理人名册样带基本资料备审,亦未符合法定资本额之要求,经通知该集团补正。因该公司系属外人投资案,应于办理增资后依法定程序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等机关审查。壹传媒完备上述程序后,于98年9月23日函复补正前述5频道之营运计划资料,NCC依程序送交「卫星广播电视事业申设换照工作小组」进行审查作业,续提报委员会议决议,「壹电视电影台」及「壹电视体育台」已分别于次年4月及10月获许可经营,其他频道并不予许可,绝无指摘所称之延宕情事,且与事实不符。

至资讯综合台及新闻台因属集团规划以「动新闻」方式呈现新闻内容,其表现范畴及以动画模拟暴力犯罪等社会事件之妥适性,当时引起社会各界的不同讨论与质疑。NCC鉴于维护卫星广电电视事业健全发展、维护观众收视权益,以及新闻媒体应恪守新闻专业意理考量,分别于98年12月邀请专家学者公民团体举行咨询会议,于公听会上不只各界颇多质疑,甚至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亦认为动画违背新闻理念,不宜用于新闻,就算是用于科技新知,也要有紥实根据。

另于99年3月邀请壹传媒主席黎智英先生与会,第一手听取公民团体与学者专家之声音,NCC续要求壹传媒应依其频道定位、特性,完备各类新闻之制播规范,强化其自律与内控机制,同时促其清楚了解其节目分级与节目广告化等法规层面之规范,经壹电视多次修正其营运计划重行申请,并同意成立跨媒体伦理委员会及自行承诺制播动画新闻之规范,NCC始于100年7月及101年5月分别许可壹传媒许可经营「壹电视新闻台」及「壹电视资讯综合台」。

另有关壹电视上架问题,NCC指出,按有线广播电视法第22条第2项第5款规定,「频道之规划及其类型」为系统经营者营运计划应载明事项之一,有变更时,应依同法第26条第1项规定向本会为变更之申请。NCC于95年间订定之「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处理有线电视频道规划变更参考指标」(以下简称参考指标),系供本会于审查相关频道变更申请案时,有其抽象性及一般性之规范遵循,经由「维护消费者权益」、「健全产业秩序」、「落实多元传播需求」及「照顾儿少弱势族群传播权益」等指标检视相关变更申请案,以保障消费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并照顾弱势族群收视权益。

惟整体而言频道变更为商业机制,若符合NCC所订之有线电视频道变更参考指标,原则上尊重频道业者与系统之协议,但应符合法定变更程序,若上下架有争议时,可依规定向本会申请调处。若双方争议系涉及违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者,如频道节目供应业者或系统经营者之统购、联卖等联合行为,或不当杯葛、搭售、差别待遇或其他违反公平交易法等情事者,已涉违反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宜由当事人检具违法事证迳向公平会检举。

NCC说,日前全国已有32家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向本会申请于类比或数位平台上播送壹电视所营频道(新闻台、电影台及资讯综合台),NCC对于前开频道上架案均予以许可,据统计收视该业者所营频道之收视户数约有100万户,并无如报载所述有干预上架、否决许可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