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火爆炸4死 桃园消防局连带赔偿1077万

新北市五股新兴堂香铺爆炸酿4死38伤,最高法院认定桃园市消防局怠职,判决须连带赔偿1077万多元。(本报资料照片)

桃园万达烟火公司12年前遭桃园市消防局废止制造许可证书后,将剩余的烟火卖给新北市五股新兴堂香铺,但装卸烟火时却发生爆炸造成4死38伤,被害者提告求偿,最高法院认定桃园市消防局怠于执行职务,驳回上诉,判决须与万达公司连带赔偿1077万8532元确定。

桃园市消防局1日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等到收到定谳判决书后,再进行后续相关事宜。

万达烟火2011年4月1日因厂区发生爆炸,造成1死2伤的意外事故后,桃园市消防局废止该公司爆竹烟火制造许可证书,原厂长也因这起意外事故受伤,改由郑礼廷担任厂区生产和进出货作业的现场负责人。

同年4月22日中午,新兴堂香铺负责人陈邱隆,向郑男调用万达公司的爆竹烟火要转卖,当晚8点多,陈邱隆与卢姓货车司机在新兴堂门前搬运刚从万达公司载来的大批烟火时,因搬运过程震荡,不慎引燃爆炸。造成陈邱隆及其母亲、卢和开车经过的林姓男子等4人死亡,另有38人分受轻重伤,附近20多户房屋受损。

刑事部分,最高法院2014年将郑礼廷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刑2年定谳。被害人民事求偿部分,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桃园市消防局与万达公司等,须连带赔偿被害人1727万多元,台湾高等法院二审酌减金额后,改判连带赔偿1053万多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废弃消防局连带赔偿部分、发回更审,其他部分驳回上诉确定。

高院更一审认为,桃园市消防局的公务员,当初在万达烟火厂区发生爆炸后,没有扣留、清点、封存或禁止万达公司自行变卖爆竹烟火,导致烟火转卖新兴堂香铺发生爆炸,被害人受有身体、财物的损害,受害人可请求国家赔偿,判决桃园市消防局须连带赔偿1077万多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