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烟引火害死猫狗 邻居痛心但不准精神赔偿
台北地院认为,猫狗等宠物不适用《民法》精神慰抚金规定。(示意图/黄捷摄)
贾姓男子在家抽烟,未确实熄灭烟蒂引发火灾,延烧到邻居家中,害死邻居4只猫、狗。邻居除向贾男求偿40余万元财物损失,另主张爱宠死亡让他罹患情绪障碍,请求10万元精神慰抚金,但台北地院认为宠物死亡不适用精神赔偿规定,仅判赔40余万,可上诉。
邻居提告主张,2018年11月7日早上6时许,贾男在住处抽烟,未完全熄灭烟蒂,就丢进书桌上的烟灰缸,导致书桌起火,火势还延烧到她家,造成墙面、天花板熏黑无法居住,多件家俱、电器也被烧毁,她饲养的2猫2狗也命丧火窟,包括搬家、宠物火葬等费用,财损共40万2894元。
邻居说,她因目睹爱宠死亡惨状,出现焦虑、忧郁、失眠等症状,无法正常工作,经医师诊断为「有忧郁情绪的适应障碍症」,需定期追踪治疗,另请求10万元精神慰抚金,总共求偿50万2894元。
言词辩论时贾男未到庭,也未具状表示意见,法官遂以一造辩论而为判决。法官认为,邻居请求财损部分合理,如数判准,但宠物死亡只是情感受侵害,非属杨女自身人格权,也非亲属、配偶关系身分间的法益受侵害,不适用《民法》精神慰抚金规定,此部分未判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