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时不认中华民国!残忍断颈女童 王景玉逃一死

图、文/镜周刊

3岁女童「小灯泡」2016年3月28日当街遭砍23刀断头杀害,高等法院今(3日)一审宣判,认定被告王景玉家中凌乱、工作凌乱而自卑,且父母关心及协助他传宗接代,导致王景玉产生精神问题,认为自己是尧、是皇上,想传宗接代及解决性需求时,王景玉虽知道杀人违法,但否认中华民国存在,认定我国法律无法拘束他,法官认为,王景玉心智有问题,虽手段残忍,且再犯风险高,但仍判无期徒刑,并命他出狱后接受监护治疗5年;仍可上诉。

王景玉2016年3月28日,于北市内湖区山路一段9巷口,当街持菜刀砍3岁女童颈部被害人身首异处而死,一审判决认定,王男犯案动机虽受罹患思觉失调症所产生妄念影响,但当时他明知杀人违法,又懂得躲避他人监督、选择最佳时机及对象再实行犯罪,对被害人家属及社会治安损害至巨。

王景玉供称,因怀疑自己不是父母亲生,为满足传宗接代欲望,达成「我是尧,我是皇帝,尧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会砍庶民的头,因此我要砍庶民的头;当杀人后就会有四川嫔妃来找我,完成传宗接代事;这样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满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须要杀人」的妄想,当街杀人。

一审士林地院认为,被告杀人属实,但基于法治原则,在权力分立架构底下,必须摒除内心个人情绪,依据立法院所制定相关法律公平、独立审判,因相关公约施行法的制定、施行,无法对有精神障碍身心障碍的被告科处死刑,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加重其刑后,去年判王景玉判无期徒刑。

全案上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后,合议庭认为,被害人身首异处死亡,王景玉手段凶残,是《两公约》可判死刑的「情节最重大之罪」,但虽有《两公约》,仍因遵守我国法律,依《刑法》第19条及57条规定考量是否应减轻其刑。

审判长谢静慧指出,此案判决书共89页,有一半篇幅在论述《刑法》第19条及57条规定,对于王景玉是否因精神状况有问题而应减刑,虽有医师出庭表示,王景玉并未丧知辨别是否违法的能力,但合议庭不采,因为医师鉴定仅是提供法院参考,最终仍要由司法进行认定。

谢静慧审判表示,王景玉杀人时「明显」系受精神障碍的妄想与偏逻辑思考影响,而处于非完全自由意思精神状态,行为时辨识其杀人行为违法的辨识能力,确有较正常一般人显著减低情形,因此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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