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数科滥用市场地位非首例 曾任意移频遭NCC处分
▲NCC今年5月底否决「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图/资料照)
由于上架费谈不拢,台数科集团近日向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申请东森购物频道下架,不过因为台数科对其他有上架费争议的购物台毫无动作。东森购物台已具状给公平交易委员会,检举台数科集团明显有差别待遇和滥用市场地位。其实台数科去年就曾在NCC未许可的情形下将三立新闻台移频,不仅遭NCC处罚30万元并要求立即改正,NCC甚至以「无法遵概念,诚属经营重大缺失」形容。
NCC今年5月31日否决「台数科收购东森电视案」,当时NCC曾指出,根据公告的106年第1季全国有线广播电视订户数统计,全国有线电视总订户为522万4462户,台数科集团总订户为51万6533户,约占全国总订户近10%,是中台湾地区具有显著市场力量的多系统经营者(MSO),而且就台数科集团经营区分别检视,包括台湾佳光电讯公司(台中市沙鹿区)、中投有线电视公司(南投县)、佳联有线电视公司(云林县斗六区)、北港有线电视公司(云林县元长区)、大扬有线电视公司(嘉义县朴子区)、新永安有线电视公司(台南市永康区)均为独占,台数科进而得以高度控制该地区民众有线电视媒体视听选择。
NCC还表示,针对多系统者经营者MSO与频道业者整合案件,可能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如频道授权条件)增加有线电视新进业者进入市场障碍,或是可能透过频道上下架和频位调整方式,对其他频道业者造成差别待遇。
NCC指出,台数科所属中投有线电视系统,明知频道变更依规定应经主管机关许可,竟在未经许可下在民国105年8月间将某新闻台移频,该新闻频道随即自另一竞争平台MOD下架,扰乱市场秩序和影响消费者权益甚钜。台数科在审理过程中到NCC委员会陈述时,仍执意借词是为了顾及收视观众观看奥运权益,显见并无法遵概念,诚属经营重大缺失。
而公平交易法第9条规定:独占之事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间接阻碍他事业参与竞争。二、对商品价格或服务报酬,为不当之决定、维持或变更。三、无正当理由,使交易相对人给予特别优惠。四、其他滥用市场地位之行为。
这次台数科集团虽然依照规定向NCC申请东森购物频道下架,不过因为台数科对其他也有上架费争议的购物台,不仅没有申请下架,更没有提告请求支付频道租金,还收下对方承诺金额的上架费支票,因此东森购物台已具状给公平交易委员会,检举台数科集团明显有差别待遇和滥用市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