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承受之重? 台南高分院:中石化需独自负担损害赔偿
▲台南高分院宣判,中石化要赔偿1亿9157万多元,经济部免赔。(图/记者林悦摄)
缠讼多年的台南前台碱安顺厂戴奥辛污染国赔案,台南高分院进行二审宣判,针对判决指出经济部非中石化股东与董事,无须负担戴奥辛污染赔偿,不仅当地居民大表不满连声抗议,面对中石化需独自负担所有损害赔偿之责,中石化表示无法接受,将上诉到底。
中石化指出,当年因经济部的政策被迫与台碱公司合并,政府于民营化后已获得180亿元的巨额股权交易与收益,却将应负的整治污染、及损害赔偿责任移转给中石化,中石化从未于前台碱安顺厂当地制造、生产或从中获利,更无污染环境的情事,只因30年前并入前台碱安顺厂污染土地,就被迫概括承受这项历史的共业,中石化公司实为经济发展历史及政府政策下之受害者,不论基于宪法要求之法治原则或社会公平原则,经济部都该担负起前台碱安顺厂相关之义务与责任。
中石化指出,大法官于2013年11月15日作成释字第714号解释,「系以为上开污染行为之行为人为规范对象。至污染行为人之概括继受人是否承受其整治义务,非属系争规定之规范范畴。」;林锡尧大法官释字第714号解释协同意见书,即开宗明义认「系争规定系『行为责任』之规定,而非『状态责任』之规定」,并认如无法律明文之规范,不得命第三人负连带清除责任。
中石化公司因特殊原因成为概括继受人,与土污法之污染行为人之定义不同。既然大法官认同中石化公司本来就不是污染行为人,现在竟要单独承受着所有的义务与赔偿,此判决结果严重违反公平正义,中石化将持续进行司法救济,以捍卫公司所有股东应有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