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订定同婚普通效力 出轨可提民事损害赔偿

政院秘书长陈美伶。(图/记者张暐珩摄)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行政院秘书长陈美伶21日转述同性婚姻法制研议专案小组第三次会议内容,会中决定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包括一、配偶姓氏规定;二、配偶同居义务;三、住所决定;四、日常家务代理权;五、家庭生活费用分担方式。其中,同志同样负有贞操义务,若一方出轨,民事上可提告损害赔偿,刑事上仍有讨论空间

陈美伶表示,近日有感受到两方的压力,她所认识的法官老师告诉她,「时势所趋、莫之能御,多参与讨论行程共识使台湾成为一个有理性有尊严的社会」。对于同性婚姻应尊重多元意见、也尊重人性尊严,会以同理平等心考量异性及同性婚姻权益保障。会用最开放的心、最高的诚意,用专业与理性消弭双方的焦虑,共创和谐的社会。

陈美伶指出,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包括

(一)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规定:同性婚姻配偶个保有其本姓。但得书面约定以其本姓冠配偶之姓,并向户政机关登记。冠姓一方得随时回复其本姓。但于同一婚姻关系存续中以一次为限。

(二)同性婚姻配偶之同居义务:互负同居义务。但有不能同居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陈美伶补充表示,同志同样负有贞操义务,若一方出轨,民事上可提告损害赔偿,刑事上仍有讨论空间。

(三)住所决定:由双方共同协议;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时,得声请法院定之。法院为裁定前,以同性婚姻双方之共同户籍地推定为其住所。

(四)日常家务代理权:同性婚姻双方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如一方滥用该代理权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陈美伶举例,如果太太信用卡东西刷卡金额超过双方当初的约定,先生可因此限制配偶,但仍要担负店家费用。

(五)家庭生活费用分担方式:家庭生活费用,除法律契约另有约定外,由双方个依其经济能力家事劳动或其他情事分担。因家庭费用所生债务,可由配偶负连带完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