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气爆国赔案宣判!市府「设置欠缺」 须赔2灾户91万
▲高雄气爆救援和重建画面。(图/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下同)
2014年7月31日23时57分,高雄市区发生台湾史上最严重的石化气爆事件,共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伤。灾后,有11户民众向市府提告国赔,高雄地院30日针对其中2案作出宣判,认定公共设施之设置显有欠缺,因此市府须赔偿受灾户陈耀彬87万、杨伯禄4万,合计共91万元。
2014年7月31日,高雄发生石化气爆事件,共32人死亡、321人受伤。根据调查报告,认定爆炸原因为4吋丙烯管线遭不当包覆于排水箱涵内,致管壁由外向内腐蚀并日渐减薄,而无法负荷输送管内之压力而破损,致运送中液态丙烯外泄,最终引起爆炸。
据了解,高市府已于事后替受灾户代为向李长荣化工求偿,不过仍有11户受认为市府也有过失责任,因此提告国赔。而高雄地院30日宣判,判决市府应赔偿受灾户陈耀彬房屋家具损害45.4万元,薪资、慰抚金损害41.5万元,合计含利息约87万元;杨伯禄车辆受损4万元。
高雄地院认定,排水箱涵为公有知公共设施,其内部之4吋管线因施工便宜行事,致管线锈蚀破损,最后导爆炸事故,显示被告公共设施之设置显有欠缺;因此依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项规定,高雄市政府应负国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