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汽车责任险》三读 停驶车辆无保险可过户

▲《强制汽车责任险》修矛盾条文,让停驶车辆保险过户。(示意图/翻摄东森新闻

记者赖映秀台北报导

强制汽车责任险上路以来保障无数生命,但实务上停驶汽车过户却难以提出保险证明,立法院18日院会三读修正《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被保险汽车所有权转移时,应先办理强制险订立或变更手续,但停驶中车辆过户不在此限制内

修法条文明定,公路机关不得对未保强制险、强制险有效期间不满30日车辆发给牌照、临时通行证换发牌照、异动登记或检验,惟停驶中车辆过户不在此限。

时任民进党立委魏明谷提案时指出,车辆所有人退强制险须检附过户或停驶证明,但车辆停驶中过户却要附强制险证明,明显矛盾且无意义,因此提出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