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机车、责任、地震火险非扣除额 产险健康、伤害险才可

汽机车、责任地震住宅火险产险保费支出,不可列报扣除。(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和泰产险提醒,向产险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健康险申报综所税时可为「列举扣除额」,但若是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亲属,或是汽机车保险责任保险、地震险、住宅火险等产险的保费支出,则不可列报扣除。

另每月自费投保的团体保险费,以及旅平险中的意外伤害险及医疗险相关保费,也可计入列举扣除额度内。

而依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配偶或申报受扶养亲属,遭受不可抗力的灾害,如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祸损失,以及自宅火灾波及邻房所给付的损害赔偿费等,亦可以自综合所得总额中扣除,无金额的限制。

和泰产险表示,依照《所得税法》第17条之规定,纳税义务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之人身保险等保险费,得由纳税义务人于综合所得总额列举扣除,但每人每年扣除数额以不超过2万4千元为限。

因此民众在申报综合所得税时,若想将保险费支出列为扣除额,需采「列举扣除额」者才可适用。

同时,被保险人与要保人要在同一申报户,而且列报扶养亲属的保险费支出,必须是受纳税义务人扶养的直系亲属才可申报。

和泰产险并提醒去年如果有民众因为上述灾害造成房屋汽车、机车、日常家电用品家具等的损失,且去年有按规定向各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申报损失金额者,扣除保险赔偿、救济金财产出售之外的部分亦可申报扣除,以减少所得税。

▼和泰产险。(图/记者李蕙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