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吾/关好关满,就能改过向善?

▲一般人的直觉都是假释出狱的人一定高于期满出狱的人,结果却是相反。(图/视觉中国CFP)

犯罪社会法律下的产物,也为社会结构及变迁下的必然结果,只是犯罪量的多寡,是否受到刑法改革、修正及刑事政策思潮所左右,值得吾人关注。特别是犯罪问题处理方面,在学理上经过犯罪学古典学派、实证学派及当代古典学派等刑事思潮的影响,从早期威吓主义强调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社会防卫论观点,到强调宽严并济刑罚等阶理论,再到三振出局法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又过渡到以修复式司法作为加害者被害者及社区三方协商处理犯罪问题,或透过立法(如台湾于1996年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强调被害保护与补偿,弥补犯罪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不公平的遭遇。

这些变化,无不影响各国刑事思潮的走向及刑事司法执行的理论依据。但此一刑事政策的变迁过程,是否能有效处理犯罪问题,有待实证统计资料佐证

犯罪人透过一套刑事司法体系的运作,从警察机关受理报案、侦查及移送检察官起诉,法院法官审判,到发监执行,执行后的更生保护等等,无非是希望犯罪人从此改悔向善,复归社会。

犯罪趋势分析中虽存在明显的老化减失(aging out)现象,但以十年为期的统计分析结果发现,犯罪人虽有因年龄增长而逐渐离开犯罪职场的趋势,但犯罪人数并不因此减少,而是有许多新生代的犯罪者投入犯罪职场,产生稳定的「犯罪饱和原则及转移现象」。

▲近十年台湾地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人数变化情形

以最近十年为例,2007年警察机关受理49万件刑案,至2016年减至29万件,减少近20万件,被害人从29万余人减至19万余人;但犯罪嫌疑人始终维持在25万人至27万人之间,并没有明显减少,且2016年达到历年高峰,原因何在值得关注。

此一现象可能与近年来诈欺犯罪、毒品犯罪及酒驾入罪(公共危险罪)等新兴犯罪有关,但也可能是受刑人再犯率偏高因素。当我在讲授犯罪学时,常问学生一个问题:受刑人假释出狱的人多?还是期满出狱的人多?一般人的直觉都是假释出狱的人一定高于期满出狱的人,结果却是相反。

以2014年为例,期满出狱者为24,055人,假释出狱者为11,384人,期满出狱者竟高出假释出狱者两倍之多。何以如此。答案很简单,假释出狱的前提是必须在监狱服满一年以上,累进处遇达到一定标准。但台湾地区入监受刑人所判刑期未满一年者,2014年新入监受刑人为23,784人,刑期在一年以上者为6,581人,短期自由刑(未满一年)为长期刑(一年以上)的3.6倍。

▲台湾刑事司法处理刑事案件之漏斗效应分析(2014年)。

犯罪人一定要关在监狱吗?如前所述,2014年有26万犯罪嫌疑人,但因司法漏斗效应结果,真正发监执行的只剩3万余人。换言之,近九成犯罪嫌疑人不被定罪或送入监狱。虽然司法机关矫正机构为使受刑人改悔向善,重新社会化,以适于社会生活,设置许多措施,如外役监、膳食制度、累进制度、假释制度、缩短刑期、易服劳役,及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受刑人周间外出工作之制度(半监禁、周末监禁)等。矫正机构更提出目前许多监狱超收近19%,受刑人处遇标准不足、戒护人力与国外相较明显偏低,希望增加等改善措施。

因此,惩罚威吓的存在是规则得以实施的必要保障,在研究犯罪与刑罚时虽然不应全面否定一般预防的所有论点,但也不应完全肯定犯罪行为都是个人利害权衡的理性结果。刑罚应以具有抑制犯罪行为为前提,所有犯罪与刑罚都是恶,它的本身都是损害,执行刑罚只是害上加害的同害刑罚(因不可能有相对应的善来证明其正当性)。如以威吓为刑罚根据,如同对狗举起手杖一样,这是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严重轻视。

刑罚应具有有效性、必要性、等比性明确性,根据司法实践结果发现,许多犯罪行为与应有刑度之间常存在着明显的落差;且犯罪者从犯罪行为中获得多少快乐或利益,法官并无法真正得知,才会发生罪轻刑重或罪重刑轻的判刑现象,更何况「罪刑相当」的概念本身便存在着矛盾性,因严重性危害性有时难以衡量。

此外,狱政改革应何去何从?假释委员会的组成与运作合理吗?(如一小时的会议要审查近90件的假释案,不到一分钟要审查一件)短期自由刑是否有检讨及转向必要,应是目前司法改革中迫切需要的课题。

参考资料

台湾地区及台北市近十年犯罪发生情形(2007~2016)

▲资料来源:警政统计重要考指标,台湾内政部警政署统计室(2008~2017)。犯罪人口系指年中每十万人口与犯罪案件之比率。

台湾地区刑事司法耗损(犯罪漏斗效应)情形分析

▲资料来源:法务部统计处(2015)。2005~2009为裁判确定有罪人数,2010~2014为科刑人数。

台湾地区新入监及在监受刑人刑期分析

▲资料来源:法务部统计处(2006~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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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吾铭传大学犯罪防治系教授,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系教授兼主任、内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员、台湾法学研究会理事、台湾数位鉴识发展协会副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