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除罪即起失效! 大法官释宪「5关键理由」曝光

记者陈韵如/台北报导

司法院大法官在29日做出释字791号解释,宣告我国「通奸除罪化」。对此,大法官也列出五大关键宣告违宪理由。第一为世界潮流、第二为保障人民的性自主权、第三则是非重要法益、第四是比例原则、第五则是性别差异

▲通奸除罪化,大法官曝光5大关键理由。(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大法官五大关键理由如下:

(1)系争解释作成当时(91)年对于婚姻家庭社会通念,于多年后已发生重大变化。就法制面而言,国际间如韩国宪法法院、印度最高法院等已相继宣告通奸罪违宪,我国相关法制亦有演进,例如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释字第748号解释后,婚姻不仅仅是承载社会功能制度,更是个人权利人格之展现,故系争解释有予检讨之必要。

(2)系争规定一之行为规范部分限制宪法第22条保障之性自主决定权隐私权制裁规范则构成对宪法第8条人身自由之限制。对前开权利之限制,应采较严格之审查

(3)系争规定一之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夫妻间之忠诚义务,以维持婚姻与家庭制度,惟社会与法制变迁之下,难认为系合乎宪法价值之特定重要法益。

(4)纵该立法目的合宪,系争规定一亦不合乎比例原则:就一般预防及特别预防而言,均无助于维繋婚姻家庭;其所欲达成之目的,亦可借由民事方式达成,故系争规定一之刑法手段,并非最小侵害手段;系争规定一采自由刑之处罚方式,与其欲保护之利益间,不符狭义比例原则。

(5)系争规定一结合刑法第245条第2项宥恕规定及系争规定二,实际上形成判决有罪女性被告多于男性被告之性别差异,有违宪法第7条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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