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华/【司法恐龙现形】有权无责司法官,恐龙判决时有所闻

▲《国赔法》第13条让部分恐龙司法官有恃无恐,因此而胆敢滥权枉法裁判。(图/视觉中国

笔者之前文章<国赔法第13条,全世界最严格的制度性纵容>一文指出,《国赔法》第13条纵容司法官有权无责,严格规定法官纵使判决显然违法,且之后已经上级废弃改判人民仍不能诉求国家代替法官赔偿因违法判决所造成的损害,因《国赔法》第13条规定,必须法官显然违法的判决同时构成刑法上的渎职犯罪,而且其渎职罪行已经法院判刑确定,这时才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但仍不能请求法官个人来赔偿!这种全世界最严格地制度性纵容司法官有权无责的根源,长久下来,形成部分恐龙司法官有恃无恐,因此而胆敢滥权枉法裁判。

文章刊出后至今,获得不少读者来电鼓励与回响!身为专业法律人,不能口说无凭,尤其不少司法官跳出来缓颊,说是一般人民不懂法律,判决总有败诉的一方,只要判决不合自己主观期望,就随意指责法官恐龙云云。为免流于口水之争,兹举一些个案实例,来印证有恃无恐的司法恐龙确实存在!

首先是暴龙型的判决。祭祀公业土地依法只能以派下员资格来取得共同享有,不可能成为派下员个人的遗产来作继承,这是学法之人的基本法学常识。但就有住在祭祀公业土地上的人,因为被主事者排除在新依法成立的祭祀公业法人的派下员名册之外,因此起诉请求确认自己及子女是祭祀公业派下员的案例,万万想不到就有高院法官在双方当事人争执彼此是不是祭祀公业派下员,且法官也同意上诉方律师要求将是否派下员之争执整理成法律上争点情况下,竟然在判决书上大喇喇地违反法律专业常识,暴龙突袭式地写出本案两造的争点是:上诉人系争祭祀公业土地是否有继承权?并因此判决上诉人对公业土地没有继承权败诉!法官就这样在上诉人有请律师且已公开记明法律争点下,仍敢赤裸裸地霸凌上诉人,简直令人不敢相信!

此种明目张胆的滥权枉法判决,不禁让人质疑?更恐怖的是,连三方整理的法律争点都敢公然违反,毫无法律专业伦理可言!而这也正是《国赔法》第13条长期纵容司法官有权无责,因此形成的典型有恃无恐的司法恐龙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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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华,律师,台湾司法改革关怀互助协会理事长,台湾司法改革关怀互助协会为非营利目组织,以促进司法民主化、法官权责相符为司法改革宗旨。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