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修正 当事人可请求评鉴司法官、延长评鉴时效

▲ 立法院临时会通过《法官法》部分条文修正案,立法院苏嘉全敲槌三读过关。(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立法院28日三读通过《法官法》部分修正条文,增加「当事人被害人可直接请求评鉴」之机制,另外请求评鉴的当事人也可声请调查证据、阅卷等权利。此外还延长请求评鉴的时效职务法庭采取参审制,另外贪污定谳的司法官,若受撤职、免职等惩戒处分,也会被追缴退休金、退养金等。

《法官法》部分修正案通过的条文,大多是司法院提出的官方版本,至于民间提出的增加外部委员人数比例,或是放宽请求评鉴人包含法庭参与的代理人辩护人规定,则因为引发争议,未能通过协商,也未能付表决。

《法官法》于2011年7月公布,施行多年以来,外界普遍认为成效不彰,由于过苛的程序要件,造成实务上惩戒、淘汰不适任司法官的困难重重,更不断被批评「官官相护」,让人民失去对司法的信赖。因此改革声音不断传出,促成此次修正。

有鉴于原本的「法官评鉴委员会」的评鉴委员多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法界人士,以至于「法官评鉴」机制流于形式,施行多年来并未发挥淘汰不适任司法官的功能,因此在这次的修正条文中,外界特别关注「法官评鉴」机制,这也引发争议。

司法院提出的版本中,增加非法律人的外部委员人数,但需经司法院、法务部机关认可,才能担任委员;另外外部委员人数并未过半,实际上也是由法界的委员主导评鉴结果。因此立委尤美女等人提出的版本,希望外部委员由民间团体推荐,并增加外部委员比例过半数;但遭受严重批评,最后并未通过协商。因此这次修正案通过的版本,仍为司法院版本。

而修正案中的亮点,是当事人与被害人可直接请求评鉴,另外也保护请求评鉴人的程序权,使其可以陈述意见、声请调查证据、阅卷等。此外,原本的请求评鉴时效为侦查终结或该审终结起算2年内提出,但因当事人在侦查或判决确定前,根本不敢得罪承办的检察官、法官,因此案件经常罹于时效;新法也做出修正,诉讼确定后3年内皆可提出评鉴。

另外此次修法也根据司改国是会议决议,在「职务法庭」的法官中加入外部法官,成为「参审制」。而先前贪污司法官于停职期间,仍能领取半薪的不公平状况,俗称「陈玉珍条款」,这次也顺利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