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3法官自请评鉴案 司法院回绝评鉴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林益世案一审3法官自请评鉴结果5日出炉,司法院以法官法规定请求评鉴对象有所限制,3法官以其个人名义提请评鉴,并不适格,所以,决议不付评鉴。

▼3法官用个人名义提请评鉴,司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以其不具资格为由拒绝评鉴。(图/资料照片)

司法院法官评鉴委员会表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吴秋宏法官兼庭长林孟皇法官、纪凯峰法官,因审理101年度金诉字第47号被告林益世等人被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案件,认为该案在民国102年4月30日宣判后,因判决结果不符舆论期待与国民法律感情,引起媒体国人高度非议,为澄清他们有无法定「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或职务规定,情节重大。」及「违反法官伦理规范,情节重大。」之应付评鉴事由,分别依法官法第35条第4项规定,向司法院提出「法官个案评鉴请求书」,请求法官评鉴委员会进行个案评鉴。

法官评鉴委员会指出,依法官法第五章法官评鉴设有过滤机制同法第35条规定,得请求法官评鉴委员会进行个案评鉴之请求人,以该条第1项各款所列之人员机关团体为限,以防止评鉴之请求流于浮滥。又法官处理案件,遇舆论或外界不实之批评或指摘,为消除误解,以免名誉受损,维护人民对于司法之信赖,于必要时固得依同条第4项之规定,主动「陈请」所属机关「请求」评鉴,惟此项情形,得请求法官评鉴委员会进行个案评鉴之人员或机关、团体,仍以该法官所属机关为限,并不包含该法官个人。

吴秋宏法官兼庭长、林孟皇法官及纪凯峰法官,各自以其名义出具法官个案评鉴请求书,是兼为评鉴请求人及受评鉴法官,个案评鉴请求书并载明由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转陈法官评鉴委员会,非以受评鉴法官所属机关之适格请求人请求进行个案评鉴。

3位请求人均非法官法第35条第1项各款规定得请求法官个案评鉴的人员或机关、团体,且请求人不适格,无法补正,其请求显于法不合,所以,依法官法第37条第1款规定为不付评鉴之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