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说法/《法官法》新制上路 人民可直接请求法官评鉴

▲《法官法》新法将于7月17日上路当事人如果认为检察官或法官于执行职务时侵害到人民权益,都可依法提出法官评鉴。(图/视觉中国CFP)

总统英文在520就职演说时提到,我国司法无法亲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无法有效打击犯罪,是人民普遍的感受,因此政府会积极推动司法改革,提振司法的信任度。《法官法》于108年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草案,这是自民国101年施行后的首度修法,部分条文将于109年7月17日开始上路,成为新政府开始运转后、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旧法规定:法官评鉴须由法人代提

《法官法》修正的规定与你我息息相关,就是当事人如果认为检察官或法官于执行职务时态度不佳,或是执行职务时立场偏颇、有所瑕疵,甚至已侵害到人民权益,都可以依法提出法官评鉴。

而这与过去最大的差异在于,以前人民如果想要提出法官评鉴,只能透过符合法规的「财团法人」或是「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法人」代为请求,例如:财团法人民间司法改革基金会、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检察官协会、社团法人中华民国台湾法曹协会、社团法人中华人权协会、社团法人中华民国法官协会。

原先如此的规定应该是想要透过这些「对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的法人,达到初步过滤的效果,以减少浮滥请求评鉴的状况,但这也反而会导致人民的不便利,除了要多透过一道程序之外,甚至认为有种「官官相护」的情况出现(在民众眼里都是一样的法律人),不愿意交由团体代劳,反而因此降低了人民的意愿,也无形中增加了法与人之间的距离

新制上路:人民可直接请求法官评鉴

修正后的《法官法》第35条第1项规定,「法官有第30条第2项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员或机关、团体认为有个案评鉴之必要时,得请求法官评鉴委员会进行个案评鉴:受评鉴法官所属机关法官三人以上;受评鉴法官所属机关、上级机关或所属法院对应设置检察署;受评鉴法官所属法院管辖区域之律师公会全国性律师公会;受评鉴法官所承办已终结案件检察官以外之当事人或犯罪被害人」,删除了团体请求评鉴的权利,相对地也加入案件之当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亦拥有得为请求进行个案评鉴的权力

而请求法官评鉴的期间,则是在案件裁判确定、办理终结后起算三年内,但是裁判确定之案件,自案件办理终结日起算逾六年者不得请求。另外,如果案件在院检系属(收案)满六年仍未裁判确定,也可以在「满六年之时」开始起算的三年内提出法官评鉴。就算超出法官评鉴的期间,所属机关仍然可以行使内部惩处机制或进行惩戒程序,不受评鉴期间届满干预。

法官评鉴委员会认为法官有应付个案评鉴的情事时,若有惩戒之必要,则直接移送职务法庭;若认为没有惩戒的必要,则由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审议机关处分种类

法官评鉴的时间点虽然几乎都是在案件终结或判决确定之后才能提出,人民的权利并没有办法在第一时间受到保护,造成「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但是让人民可以直接提出评鉴,也是让民众可以直接检举不适任的司法官、自助人助,早点发现并汰换掉不适任的司法官,帮助重建高品质司法制度。(本文转载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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