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不能管」北京驻港国安公署! 港澳办:「涉秘密任务」合情合理
▲ 张晓明。(图/CFP)
港版国安法通过后,大陆国新办1日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表示,根据香港国安法第60条规定,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张晓明介绍,这句话的含意很清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对驻港国安公署及其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能管,这是保障国安公署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
张晓明指出,因为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的权力已经超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权的范畴,而且它执行职务的行为,查办的许多案件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香港特别行政区当地的机构不能管辖,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张晓明表示,中央派驻香港的机构原来有三家,香港中联办、外交部驻香港特派员公署、驻军,随着驻港国安公署的成立,增加了第四家。他也强调,不是说将来驻港国安公署就是「无王管」了,国安法本身对驻港国安公署履行职责的程序、监督机制都有一套比较严格的规定。
而根据港版国安法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戴口罩更要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