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全文曝!「3情况」北京驻港国安公署可介入 管理外媒更严格
▲参照港版《国安法》内容,许多港人及外界皆忧心,3情况定义模糊,甚至可能被「送中」审理。(图/路透社)
「港区国安法」生效,首次明订在3种情况下,将由北京驻港国安公署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外界忧虑这意味着被告可能被「送中」审理。此外,未来国际驻港NGO和新闻机构可能面临更严管理。
「港区国安法」6月30日深夜公布全文。根据第55条,香港特区政府或中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可报中央批准,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对以下3种情况的危害国安案件实施管辖权,包括:
一、案件涉及外国或者境外势力介入的复杂情况,特区政府管辖确有困难;二、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有效执行国安法的严重情况;三、出现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
外界质疑,「重大威胁」定义模糊;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管辖,代表被告可能「送中」处理。
根据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港区国安法」,香港将由港府成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北京中央设置「驻港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驻港国安公署监督和指导特区维护国安的工作,与特区有关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配合。
港区国安法除了明订4类罪刑和罚则外,还有其他受到关注或可能引发争议的部分。
譬如,香港国安委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资讯不予公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
此外,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会同特区政府,要加强对外国和国际组织驻港机构,以及在港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NGO)与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在审理方面,港区国安法规定审判应当公开进行。因为涉及国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开审理的,禁止新闻界和公众旁听全部或者一部分审理程序,但判决结果应当一律公开宣布。
法律强调,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疑犯及被告,不会继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疑犯或被告均不得保释。
在草案时即受到批评的「指定法官」部分,法律规定,香港行政长官应当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从暂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国安委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凡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为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获任指定法官期间,如有危害国家安全言行的,终止其指定法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