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管理法」和「数位通讯传播法」两草案近日将送行政院审查

▲NCC公布「电信管理法」草案,大幅放宽电信业经营范围。(图/资料照)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去年底公布「电信管理法」和「数位通讯传播法」两项草案,经过公开征询、四场公听会和两场机关协调会后,NCC今天(6日)宣布,近日将依法作业程序,提报到行政院进行审查,之后再由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审理

NCC指出,现行电信法架构是在民国47年制订,之后因应WTO入会开启电信自由化,将国营事业转变为特许事业并开放民营,虽然民国87年曾修正「电信法」,但是有关技术限制、服务特性管制惯性,仍维持垂直管理架构,再加上随着通讯传播和资讯科技日新月异,不论是金融、能源、交通、教育、通讯传播、医疗健康、社福乃至政府运作体系,皆可看到数位型态所带动的革新,因此有必要再度修正「电信法」,以建构迈向数位国家重要的基础环境,并积极回应网路治理的需要。

NCC表示,这次公布的「电信管理法」草案,分为八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信事业之经营」、第三章「促进市场竞争」、第四章「电信网路之管理」、第五章「无线电频率射频器材之管理」、第六章「电信号码网址域名之管理」、第七章「罚则」和第八章「附则」。

而八章中,有九十五条条文,其中把原先现行电信法的「特许制」和「许可制」改采「许可制」和「登记制」、解除第一类电信事业各项服务项目和范围等规定、取消现行第一类和第二类电信事业分类,让电信事业经营更具弹性

另外,为鼓励网路连结,条文中调整电信事业互连一般义务包含实体层与逻辑层的互连并由「不得拒绝连结」改采「不得拒绝协商模式」。如果电信事业被主管机关认定为具有显著市场地位者,则视竞争情况导入网路互连、网路元件接取或相关电信基础设施利用的特别管制措施。此条文被视为将要求中华电信调降网路互连费的法源依据。

▲NCC公布「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具体内容,总共有六章三十条。(图/资料照)

另外,在「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部分,NCC表示,这是在网际网路治理的精神下,以公民参与、资讯公开、权利救济和多元价值为重要核心理念,同时政府应避免直接以行政管制手段介入管理,因此在法律定性上为「民事责任」。

根据NCC公布的「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总共有六章,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维护数位通讯传播流通」、第三章「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之责任」、第四章「数位通讯传播服务之使用」、第五章「数位通讯传播服务之普及与近用」和第六章「附则」。

而六章中,共有三十条法条,其中对于不堪其扰的商业电子讯息,草案中明订,发送方必须在讯息中提供接收方可选择「拒绝接收」的免费回传机制和联络方式,违反的发送方,必须负起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另外,使用者若与数位通讯传播服务提供者之间出现纷争,得向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NCC表示,「电信管理法」和「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近日将尽速完成行政签核程序,办理报院事宜,未来将全力完备行政院尽速完成审查程序,并配合立法院进行审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