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拟给网路平台有侵权免责条款和义务

▲NCC公布「数位通讯传播草案」具体内容,总共有六章三十条。(图/资料照)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行政立法协调会报上个月30日讨论「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和「电信管理法草案」,其中「数位通讯传播法草案」规范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免责事由,如果得知使用者侵权行为,只要即刻下架或其他适当处置,在内容无虞后重新上架,将不用负赔偿责任。而在先前的「网购平台商品侵权责任归属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听会中,包括出席的法务部代表学者,都认为若对不知情的平台业者要求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是过重的,反而造成网路服务限缩,更不利于消费者。

有关NCC提出的「数位通讯传播法」,行政院副发言人张秀祯指出,「数位通讯传播法」主要重点如下:

1、明定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要公开揭露营业的相关资讯,例如自然人、团体营业所名称,经目的事业主管机管许可文号联络方式;另外,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性质,公告服务使用条款包括隐私权、资讯安全政策、检举通报管道及申诉机制等。

2、规范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免责事由。法条的精神是在维护言论自由的前提下,促进网际网路服务的发展

一、 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对自己提供的资讯负法律责任;对所传输储存的他人资讯不负审查监督的责任。

二、提供宽频上网服务的业者,在特定情形下(资讯传输由使用者发动、或自动化处理且没有进行任何筛选修改),对使用者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三、提供如云端储存服务的业者,在特定情形下(不知资讯违法或知道违法后移除),对违法的资讯不负赔偿责任。

四、针对像社交网路平台,在特定情形下(知道侵权后即下架,或其他适当处置,查证后没有问题,资讯重新上架),对使用者的侵权行为,不负赔偿责任。

▲「网购平台商品侵权责任归属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听会。(图/记者林世文摄)

而在「数位通讯传播法」中,对于提供平台服务的业者「不知者无罪」的内容,其实在先前的「网购平台商品侵权责任归属及消费者权益保障」公听会上,包括出席的法务部代表和学者,也有相同的论述。

台湾大学教授李素华指出,若网路平台业者单纯只是平台,买卖契约是消费者直接跟厂商购买,那网购平台业者就不应该有责任,除非是在明知产品有问题的情况下;当然买卖契约如果是平台业者直接对消费者,那产品出问题时,平台业者恐怕难辞其咎。而上述这样的观念,不仅用于消费者,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争议一体适用。

法务部检察官邓煜祥也认为,就过去高等法院100上字第752号判决,当时法官认为网路服务业者因为参与网路运作,因此须具有一定程度的监督义务,但相关赔偿不该由毫不知情的网路服务或平台业者负责,因为其方式不仅过重,也会有妨碍网际网路的发展,若因此造成网路服务限缩,反而更不利于消费者。

东吴大学法学院系教授卢文祥建议,从现行法律,平台业者无须赔偿,但监督部分他建议短期内先用「数位通讯传播法」做适时补强,让平台业者获商标权利人通知后,有权力将有仿冒疑虑的商品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