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位部完善打诈专法 网路广告平台 符合两定义纳管

立法院7月三读通过「打诈专法」,规定具一定规模的网路广告平台业者必须配合防诈,违反规定情节重大者,可处25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锾。针对外界关注纳管标准,数发部预告「一定规模之网路广告平台计算基准」草案,预告期至9月9日。

数发部说明,草案参考英国「线上安全法」(Online Safety Act),将「服务对人民具有实质重大伤害之风险」及「服务使用者数量」作为考量因素,并以风险为基础概念纳入「平台被利用于刊登诈骗广告之风险」及「我国使用者占比」两部分作为认定基准。数发部表示,包括「欧盟数位服务法」(Digital Service Act)与英国「线上安全法」均以该地使用者数量约占大于该地区人口总数之10%作为「超大型线上平台与搜寻引擎」与「大型线上服务」门槛,考量我国市场与人口规模相对于欧盟、英国较小,爰以我国使用者数量大于我国人口总数5%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