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诈五法上路 网路诈骗平台连坐
金管会指出,有鉴于近年网路投资诈骗猖獗,为减少民众因误信网路有价证券投资广告遭受诈骗的情形,金管会研议增订「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0条之1及第113条之1」,该案已在今年5月30日立法院会议三读通过,并经总统以公布施行。
本次修正重点有三大项,分别是:一、明定非属特许事业者从事网路有价证券投资广告的禁止行为及要求刊播网路有价证券投资广告应采「实名制」。投资或业务招揽广告,不得有六种行为,包括使人误信经核准经营特许业务;从事投资分析,有招揽客户或投资劝诱行为;有保证获利之表示;以推荐或过去绩效使人误认投资确可获利之表示;冒用名人或公司名义,招揽或引诱投资;与前五款相关之其他不当推介行为。
二、实名制及下架机制。网路传播媒体业者刊登或播送相关广告,应载明或叙明事项,落实「广告实名制」;若于刊登或播送后,才知有不应刊登或播送情事者,应立即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或为其他必要的处置,即广告限期下架。三、若刊登或播送违反规定的广告,导致误信广告内容或因被诈欺而受有损害者,网路平台应与委托刊播者、出资者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若社群媒体拒不下架可开罚。
金管会指出,网路平台业者对于所刊播的网路有价证券投资广告应落实事前审查,如于刊播后始发现广告有违规情形,应配合司法警察机关将违规广告尽速下架,以避免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