脸书也在内! 数发部预告子法:网路诈骗广告限24小时内下架
网路诈骗广告泛滥,日前刑事局曾公布投资诈骗广告以「脸书」居冠。(资料照/翻摄照片)
记者吴典叡/台北报导
数位发展部今(23)日预告防诈条例相关子法,要求网路广告平台若被通知有刊登诈骗广告,应该于24小时内下架处理;并要求平台落实「广告实名制」,须揭露并验证广告出资者与刊登者身分,未来平台每年须定期发布透明度报告。
因应诈骗广告屡见不鲜,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防诈条例)正式施行,数发部配合防诈条例提出多项子法草案,均预告30天,若作业顺利,最快今年底可望上路。
根据「网路广告平台业者经通知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诈欺广告期限」草案,主要目的是希望避免诈骗广告持续扩散造成危害,数发部参考先前投资诈骗广告处理方式,订出诈骗广告处理期限。
数发部指出,若经司法警察机关、数位经济相关产业主管机关或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通知,刊登或推播广告属于诈欺广告或明显涉诈后,网路广告平台应在24小时内移除、限制浏览、停止播送广告或采取其他必要处置。
其中,如果通知后,平台业者未在期限内移除诈骗广告,数发部可开罚新台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可罚25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并令限期改正。若仍不改正,主管机关可召集专家审议会议要求业者做适当流量管理措施,最重可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等,达到封锁网域效果。
此外,为了提升网路广告透明性,数发部提出「网路广告资讯揭露基准及作业办法」草案,要求网路广告应揭露托刊播者、出资者资讯,也要标示广告是否使用深度伪造技术或人工智慧生成个人影像,必要时可简化呈现。若版位空间有限,广告要提供连结让使用者可点击查询。
数发部表示,广告的托刊播者、出资者如果是自然人,要在广告揭露其居住地区与国民身分证或护照所使用姓名,若为法人或其他机构,要揭露法人或机构名称,以及事务所或营业者所在地区。
至于网路广告平台若与他人约定由其直接投放广告者,数发部说明,平台仍有揭露资讯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查验,确认投放广告均符合规定,每年至少查验4次,查验结果应纪录并至少保存3年,主管机关必要时可抽查或要求提供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