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大修正 2亿以上标案设审查小组、删最有利标限制
行政院长赖清德亲自列为立法院本会期优先法案的《政府采购法》于2日「行政立法协调会报」中拍定四项修法重点,包括松绑最有利标限制条件,2亿元以上的巨额工程采购案需成立审查小组,厂商违约停权需符合比例原则、工安条件纳入招标文件等。
行政院副发言人张秀祯2日下午转述「行政立法协调会报」讨论《采购法》修法重点。包括增订巨额工程采购应成立采购审查小组,摆脱过往承办的小公务员却背起最大责任的现象,协助审采购策略及提供与采购有关事务的咨询,以提升采购效率、功能及品质规定。
过往采购案多采取最低标,原因在于采取有利标时,承办公务员必须先提交报告说明不采取最低标。也因为如此,《采购法》修正后将删除「异质」及「不宜采最低标」的适用条件,希望机关因案制宜,选取适宜的采购决标原则。
为保障权益,招标文件也要厂商须依职业安全卫生法规,采取必要的预防设备或措施,使劳工免于发生职业灾害。
此外,《采购法》也修正将厂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拒绝往来规定。往后若有厂商违法或违约,增订机关通知厂商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同时增订「情节重大」之要件,使更符合比例原则。其中,也明定「对采购有关人员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者,拒绝往来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