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福利法修正 津贴设籍限制将取消

三读条文规定,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请发给生活津贴;失能程度为重度以上,实际由家人照顾者,照顾者可向直辖市、县市等主管机关申请特别照顾津贴。

不过,现行规定,各县市对中低收入老人津贴请领有「设籍时间」门槛,部分老人户籍迁移,以致无法请领津贴。对此,三读条文明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贴、特别津贴一律比照社会救助法规定,各县市须取消中低收入老人请领生活津贴设籍时间限制。

修正条文也订定,老人依法请领各项现金给付或补助权利不得扣押、让与或供担保,而内政部营建署应推动社会住宅,排除老人租屋障碍,直辖市、县(市)住宅主管机关得拟订计划鼓励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机会。

针对老人居住议题,修正条文规定,主管机关应推动社会住宅,避免长者租不起房子;直辖市、县市住宅主管关机得拟定计划奖励屋主房屋修缮费用,鼓励屋主提供老人租屋机会。至于独居、失能老人,消防主管机关也应提供居家消防安全宣导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