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应定期审查 尤伯祥:《刑事补偿法》也要修正

民间司改会常务执委尤伯祥律师认为,《刑事诉讼法》有必要针对限制出境做出期间的限制。(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王淑君/台北报导

院检常对刑案被告嫌疑人采取的「限制出境」强制处分,但在《刑事诉讼法》中竟然无明文规范,且限制出境没有次数期限检察官只要一通电话就可限制某人出境,有侵害宪法第10条所保障的人民居住迁徒自由的违宪疑虑。对此,中华人权协会举办限制出境处分的合宪性检讨座谈会专家学者及立委等呼吁修法,将限制出境的要件程序、期限入法。

会中,民间司改会常务执委尤伯祥律师则从转型正义角度来谈限制出境。他说,当年为对付海外异议人士政治黑名单,连入出境都被可以限制,可见当时政府司法机关对于人民居住迁徒自由的不在意与剥夺。但随着这些年来大法官的诸多解释文,从法律保留原则趋向于比例原则,再到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审查密度越来越高,在在彰显人民的居住迁徒自由。

但人民居住迁徙自由的限制却仍残留在各个法律里,像《刑事诉讼法》中的限制出境就是个例子。首先,《刑事诉讼法》对于限制出境的规范力不够。限制出境寄生在限制住居的处分里,虽然可以从限制住居去导出限制出境的效果,但其实目前的规范对于限制出境的期间并没有任何限制,只要一被限制出境,就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不能出境,导致当事人不仅是居住迁徙自由受到限制,甚至连婚姻家庭工作财产事业等都受到侵害,因此,《刑事诉讼法》有必要针对限制出境做出期间的限制。他建议,要做定期的审查以及总上限的限制等。再者,《刑事补偿法》也未规定遭受到不当限制出境处分者会有哪些补偿,将来也需要修正《刑事补偿法》。

尤伯祥说,实务上,因为限制出境而侵害人权的案例,所在多有。有位具有医术学术国际地位名医,因为限制出境让他无法国外参加任何的医学会议,学术生命因此中断2、3年,即便之后案件结束后可以出境了,但再也回不去了,此后郁郁不得志。

另有位年龄逾80的当事人,家人、事业都在国外,却因为已被限制出境一年多而无法出国见家人,跟法官申请解除限制出境,法官也只是制式化的驳回申请,他感叹的说,不知道这一生还可以出国见见他的家人吗?类似的案例每天都在发生,每天都有当事人因为被限制出境而痛苦不堪。尤伯祥说,这可以看出限制出境目前规范不足所造成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修法进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