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 法官可无限期延长 吕太郎:有讨论空间

记者苏位荣台北报导

司法院草拟刑事诉讼法修法,针对限制出境拟定专章,就检察官在侦查中对被告限制出境的时间次数,作出明确规范,然而,就法官审判中对被告限制出境「每次不得逾八个月」,毫无次数限制,也就是可以无限期延长次数,引发外界批评。司法院秘书长太郎今天表示,侦查和审判的性质不同,但条文引发争议,将再深入了解。

目前刑事诉讼法对于「限制出境」并无法律明文规定,院检引用最高法院的刑事庭会议决议,以限制出境作为执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作为执法的依据。这样的做法,一直备受外界议论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将再了解限制出境的问题。(图/记者吴铭峰摄)

司法院于是草拟刑事诉讼法,针对限制出境设立专章规定,在刑事诉讼法草案第九十三条之三规定,「侦查中检察官声请延长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四月,以延长二次为限。审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计不得逾八年。」

由于草案条文对法官审判中对被告限制出境「没有次数」规定,法界质疑人权大倒退。

司法院秘书长吕太郎表示,关于限制出境的时间和次数,草案就侦查和审判中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是考量到侦查具有秘密性质,属行政权行使,司法调查密度甚高,对人权有侵害的可能,因此,对于检察官在侦查中限制被告出境,应给予时间和次数的限制,这除了为保障人权之外,亦可督促检察官尽速办案

至于法官审判中对被告限制出境,何以草案只规定每次不得逾八月,却未规定次数限制?吕太郎表示,刑事案件进入法院后,律师可以为被告辩护,案件资料摊在阳光下,被告若是被不当限制出境,可以声请解除限制出境,考量到台湾特殊的国际政治环境,台湾和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没有邦交无法引渡,被告一出台湾岛就抓不回来,为确保被告能到庭接受审判,因此给予法官较宽容的权限,没有限制次数。

司法院官员表示,草案这个规定,是考量实务审判需要,目前刑事案件审理有延滞现象,为了让法官审理案件顺利进行,被告到庭接受审判,因此未就法官对被告限制出境的次数予以限制。

这样的修法方式是否伤害人权?吕太郎认为,确实有讨论空间,将在立法院朝野协商时,再做细部规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