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嘉欣/当不诚实的证人来到律师面前

▲刑事辩护律师之难,是要选择蒙上眼、掩住耳相信当事人,还是揭穿谎言另觅真相,却仍坚持对当事人不离不弃。(图/视觉中国CFP)

「律师,啊不然这样啦!你帮我想想,我应该怎么讲比较好」「律师,我是个土人,你有读册,你比较会讲,你教我怎么讲啦」「律师,法庭很可怕哩!我头壳比较不好,你帮我写下来,我回去硬背下来啦」……。

当事人带着陌生面孔走进事务所,自己天花乱坠地编织了一个故事,再指指身边来助拳很江湖义气的朋友说:「不信,你可以问他。」两肋插刀的朋友忙不迭接腔:「对啦!对啦!那天我刚好在场,事实就是这样,我可以对天发誓,我绝对没有帮忙说谎。」「啊不过,我比较憨慢说话,律师你帮我想想看怎么说比较好。」「对啦!对啦!律师,你绝对要相信我。」

但是,已经走跳江湖多年,又把卷宗读的滚瓜烂熟,连现场有几个灯泡会亮,几个故障影响视线都了然于心的律师,实在只能在心里莞尔,谎言说的愈完美愈失真,漏洞填的愈缜密愈有缝,所谓百密一疏!用在这些费尽心思力图脱离诉讼困厄的当事人,真是形容的恰到好处。

「你确定现在说的是真的吗?警询、侦查、一审,前后不过三次,你改了4种版本,这第5套剧本,比较有说服力?演起来比较像喔?」律师忍不住开口

「对啦!真的啦!我很认真想,终于好不容易记起来,那天带小三去逛西门町运气好,巧遇这个朋友,好佳在他有情有义,当天的代志还记得牢牢的,才能帮我作证。律师,你要帮我传他,好好问清楚给法官检座听,就知道我是冤枉的。」「你这条没有多重,伪证跟教唆伪证是要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万一在法庭上被法官、检座戳穿,认为你浪费老大们宝贵青春,还滥用司法资源,可是会自动告发,罪加一等的。」

刑事辩护律师之难,经常得在热情辩护与客观事实漩涡内回旋,不时须在竭力辩护与诉讼现状夹缝间挣扎,更难的,则是要选择蒙上眼、掩住耳的相信当事人,还是揭穿谎言另觅真相,却仍坚持对当事人不离不弃。

而这样艰难的选择,尤其在当事人兴高采烈带着证人前来,冀求一个逆转的判决,但律师对于证人的不诚实、所言与卷证抵触及即将面对火山爆发般袭击的反诘问,其涉及到律师伦理面及实质面的问题,难度益加倍增。

有些律师会选择直接了当劝告执迷不悟的当事人,「千万绝对不可作伪证,以免惹恼法官,激怒检座,刑度直线上升」。但若这是唯一的、无替代性的、当事人坚持用以证明清白的证人呢?换个柔软一些、迂回一点的方式,告诉证人「依据所知的事实回答,不清楚、不记得,就不要编故事」,并在主诘问时利用开放式问题让证人自行始末连续陈述,仅居于协助辩护而显现客观事实的角度,不逾越辩护人尺度,不指导证人陈述,也算是符合当事人利益作法。也或者,在约询证人时,只听不说,离去前再暗示一遍「拒绝伪证,清明司法,人人有责」,也不失醍醐灌顶的方式吧!(本文转载自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粉丝页)

法条便利贴

律师法》第23条:律师于接受当事人之委托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机关之嘱托办理法律事务后,应探究案情,搜求证据

律师伦理规范第16条第1项:律师接受事件之委托后,应忠实搜求证据、探究案情,并得在诉讼程序外就与案情或证明力有关之事项询问证人,但不得骚扰证人,或将询问所得作不正当之使用。

下回,检座反诘问时,问证人:「你来作证前,有没有见过法庭上这位帅哥美女)律师?」记得提醒检座,《律师法》及律师伦理规范可是要求律师得尽责先询问证人、搜求证据及探究案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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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嘉欣,律师,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理事。2017年成立的台湾刑事辩护律师协会,为保障人权,促进刑事法制建设,增进律师专业刑事辩护技术,提升社会各界对于刑事辩护议题之关注与研究。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