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盈嘉/贪污也能当律师?
▲检察官因贪污被判刑,脱下法袍依然可以转任律师,伤害民众的权益及脆弱的司法形象。(图/视觉中国CFP)
过去有位法官,在职时,骗民众可以向其他法官关说,犯了诈取钱财罪。该法官转任律师后,两次犯罪分别遭判刑3年及3年6月确定。律师惩戒委员会认定这位律师在任职法官期间不洁身自爱,应受惩戒,并给予「除名处分」,不能再当律师(92年度律惩字第12号)。
然而,最近有位检察官命运大不同。他在职时利用职务收受贿款、接受花酒招待,检察官干不下去转任律师后,被依贪污罪判刑7年多确定。可是,律师惩戒委员会对此案却做出「不付惩戒」的决定,也就是可以继续当律师(99年度律惩字第9号)。为何有这样极端的差异?因为这个案子,律师惩戒委员会竟然限缩解释《律师法》,认为犯罪行为及判决确定都必须在执行律师业务期间才算「律师犯罪」,否则就「无惩戒的事由」。因为犯罪而脱下法袍的检察官,就在律师惩戒委员会的放水下,翩然地穿上了律师袍,继续在法院畅行无阻。
同样是司法人员犯罪,为什么惩戒委员会有双重标准,产生完全相反的认定?为什么随着时代的推演,大家的要求越来越高,惩戒的标准反而越来越低?律师犯罪判刑会被除名,不能继续当律师;但若是一位法官、检察官犯下贪污这种重罪,却可以继续当律师,这也是一种奇怪的双重标准。贪赃枉法、伤害司法的人,为什么还可以留在司法圈内?最终,可能就是继续伤害民众的权益及脆弱的司法形象。
若问为何律师惩戒委员会可以不为人所知的,放水让贪检当律师?因为不予惩戒的律师惩戒决议书不会公开,一般民众根本查不到!
目前,法官、检察官评鉴或公务员惩戒,不论结果为何均会公开;可是不予惩戒的律师惩戒决议书却不会在行政院公报中公开,外界难以探知律师惩戒全貌,也无法依此监督律师惩戒委员会的标准。律师界如果真有决心提升自律机能,就不该以较低的标准自我要求。在此,笔者呼吁主管机关应公开所有的决议书(或在遮掩部分姓名后公开),使律师惩戒委员会的决议能公开接受律师界公评,并受全民检验。(本文转载自民间司改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