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义铭/律师的公益服务,是义务还是侵权?

法务部提议,为提升律师素质,推动律师公益服务义务制度,恐侵害其财产权。(图/视觉中国CFP)

司法改革无论其方法目标如何,都应符合民主宪政常规公平合理之要求。若司法改革为达到某特定政策目标,而采取违反宪法精神或方法,造成族群阶级公平性之破坏,则必然种下社会正义种子,引致未来一次又一次的司法改革需求。

目前司法院及法务部所提之司法改革相关议题中,似乎有为达到某种政策目标而严重违反宪法精神者,例如法务部提议,为提升律师素质,推动律师公益服务义务制度及报酬公开化,要求律师每年应拨出一定时数从事平民法律服务、义务辩护、义务诉讼、推广法律教育等社会公益服务,违反者构成惩戒事由

此一建议若未来经立法院表决而落实,将产生严重的宪政危机。首先,我国《宪法》第7条明定:「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于此条文中,虽未明定人民不分职业于法律上一律平等,然若贸然修法,规定人民仅因为其职业为律师,即在法律之规范上,负有较其他职业更重之公益服务义务,如此一来,即代表未来《宪法》并不保障人民无分职业,在法律上能得到一律平等的地位。

其次,律师之专业属于其财产权之范围,应受到《宪法》之保障。《律师法》中明定,律师应亲自执行职务,未取得律师资格者不得意图营利,设立事务所而雇用律师或与律师合伙经营事务所执行业务。这些规定都足以说明律师应亲自执行法律专业服务,乃为法律所认定之专属财产权。因此,若立法要求律师应免费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则应可视为对律师财产权之公益征收。

依释字第400号、425号、440号、516号等之解释,「《宪法》第15条关于人民使用财产权应予保障的规定,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的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利,并且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的侵害,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如果因为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必要,国家机关虽然可以依法征收人民的财产,但应该给予相当的补偿方符《宪法》保障财产权的意旨。」因此,国家固然可以依法征收律师之法律专业财产,但若未能给予相当之补偿,便是明显侵犯律师于《宪法》中所保障之财产权。

再者,我国《律师法》开宗明义地认定,「律师应以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及促进民主法治为使命,且律师应基于前项使命,本于自律自治之精神,诚实执行职务,维护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因此法务部所提之建议,除已明显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之主旨,而侵犯了律师之财产权外,并且试图用他律的方法来提升律师之品质,亦已违反了《律师法》所强调的律师自律自治之精神。

这种违宪违法之司法改革建议,若于后续立法过程中落实,那么未来是否只要用公益之名,即可侵犯特定种族、宗教、阶级、性别、党派或人民之财产权,且不需给予合理补偿,如此一来,司法改革反将成为我国《宪法》破废,人民财产权将因职业有别而再无《宪法》保障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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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义铭,国立高雄大学政治法律学系教授法学院院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