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义铭/律师考试制度变革 高总分不代表高素质
▲未来考上律师者必须四大法学科目要高于400分,但此举无益于提升律师素质,不如思考提升考取后自我研修精进的诱因。(图/视觉中国CFP)
在司法改革的目标中,无论以任何形式之文字或政策来表达,都不外乎期待能将现在及未来从事司法工作之各种人员,都能够提升其素质,无论以何等价值系统来界定此一素质。而提高司法系统工作人员的素质,就目前市面上所见的各种提案意见而言,大致可以区分为二类:一是外控;二是内省。
所谓外控,就是一般所言之他律,也就是直接透过相关法规的制定或修正,来直接控制进入司法体系的人员之条件,或约束司法相关人员之行为;而内省,则是透过将司法体系外的相关力量予以引入,来促使司法工作人员在某种压力之下进行自律。
以目前司法改革的相关提议所产生的各种争议而言,其实主要的争议之源,在于究竟以上两种方法,何种方法更能有效地、有感地,也就是能让舆论大众按赞叫好地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
笔者认为,透过外控的方法,其效果只是激起网路上的舆论乡民,以按赞或呛声来表达他们的意见,而不会真正有效地提升现在或未来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因为,任何人的行为或判断,若只是依循法规或他人的要求而为,便无法表现出其真实的素质。尤其司法系统中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在审、检、辩的任一方,其所谓之素质,都应表现在对其所负责的相关个案,予以优质的判断或处置;而司法人员若仅依法规之文字意义,或他人之指令要求而从事个案判断,无法真正做出对具体个案最为有益的判断及处置。
最近,考选部提出律师考试的修正草案,要求未来考上律师者,必须四大法学科目要高于400分。笔者认为,此一修正建议,企图透过外控律师录取的分数,来提升律师素质,并不能真正达到其目的,相反的,只有可能治丝益棼。因为,录取总分之最低门槛设定,除了能将总分低于门槛之考生予以淘汰外,便无法产生任何其他效果。而将总分低于门槛者予以淘汰,并不能保证总分高于门槛者之素质。总分高于门槛者,可能有各科平均皆佳者,也有可能有特定某科特佳,而某科甚差者。因此,以淘汰总分低于门槛之考生,作为律师考取制度之改革方案,其唯一能产生的效果,只有减少考取人数,而无法保证考取者能有平均较高之法学素养。
而将律师考取人数予以减少,是否能得到提升律师整体素质之效果?笔者就此相当存疑。理由十分容易,考取人数愈少,代表考取后竞争人数愈少;竞争者愈少,就愈缺乏不断自我研习与精进的必要性。而自我研修精进,向来是任何人提升素质的主要方法。律师执业后,若自我研修精进的压力降低,所可能产生的结果,反而是素质之䧏低,而非提升。因此,在律师考照制度之设计上,若要真正达到提升未来律师素质目的,实在更应考量如何提升律师考取后自我研修精进之诱因,而非予以䧏低。
●廖义铭,国立高雄大学政治法律学系教授兼法学院院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