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庆恩声请再审遭驳 台高检署:违背「误判零容忍」提抗告

台湾高检署办公室外观 。(图/取自Google地图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银行经理诸庆恩涉伪造定存单,被判刑后病故,台高检署认有冤屈,向台高院声请再审遭驳回;台高检署认为,未获法院公平审判,高院驳回再审已违背「误判零容忍」再审制度意旨,20日提出抗告

台高检署表示,该署检察官于5月17日收受台高院110年度声再字第123号裁定,认为:上开裁定有诉外裁定、违背论理法则、裁定不载理由、理由矛盾及应调查证据未予调查等诸多违背法令情事

其中台高检署检察官并未就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11号不受理判决声请再审,但台高院裁定却以其为程序判决为由,认不得声请再审;又就台高检署检察官于再审声请书及历次补充理由书,所提出之各项声请理由,于裁定中未置一词说明何以不采之原因;且对台高检署检察官声请调查之证据,不仅未予调查,复未说明无调查必要之理由等情。衡诸该裁定有诸多违误,因此20日提起抗告。

台高检署抗告书认为,诸庆恩被诉伪造文书一案,未获法院公平审判,台高院裁定驳回再审已违背「误判零容忍」之再审制度意旨。 1.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号裁定指出:(1)刑事诉讼法第420条关于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声请再审的规定,彰显系对于「误判零容忍」的坚持与救济

(2)如果有人无辜、蒙冤、受屈,国家当尽一切力量,给予救济,系现代文化进步、法治昌明国家应有的基本理念,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自应懔于「保障民权乃司法之天职」的认知,积极承担审判职责,以贯彻保障人民权益的意旨。

(3)受判决人对于其先前受有罪判决确定,仍感冤抑,出于「在哪里跌倒,就从那里站起」的心愿,依循司法再审途径请求救济,法院没有理由将之拒于门外,准予再审,即不失为釜底抽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

2.诸庆恩遭诉伪造文书等案件之侦审过程,并未获得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之审判,于台高院判决有罪后,深感冤抑求救无门,无奈之下仅能请求检察官上诉,最终却因诸庆恩死亡,最高法院判决不受理,致未能取得企盼之无罪判决本件台高院裁定驳回诸庆恩案之再审声请,将之拒于救济之门外,显然违背上开最高法院裁定所揭示「误判零容忍」之再审制度意旨。

3.台高检署检察官爰提起抗告,企盼「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懔于『保障民权乃司法之天职』的认知,积极承担审判职责,贯彻保障人民权益的意旨」,撤销台高院裁定,以平抑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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