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诸庆恩遭冤判」死亡案 台高检声请再审

台湾高等检察署书记官长吴怡明,说明诸庆恩案声请再审。(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富商翁茂钟家族事业因进行外汇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积欠巴黎银行946万美元,当时银行开出1亿4千万元本票法院供担保,但翁家却反控银行人员伪造本票,巴黎银行前经理诸庆恩等人遭提起公诉。诸男最后病死,法院以不受理结案,但高检署重启侦查后,15日决定为诸男的利益,声请再审。

本案因1995年翁茂钟的家族事业怡华实业与巴黎银行(当时为百利达银行)进行远期外汇及选择权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当年怡华公司开出1千万美元(约新台币3亿元)本票给银行做为担保,一开始虽有赚钱,但之后不断赔钱,到1997年间怡华公司已经积欠近1千万美元。银行持本票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怡华公司帐户金钱,并获法院准许;因此怡华公司提出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并声请停止执行,法院准许银行供担保1亿4千万元后,准予执行。

银行方面由诸庆恩等3名主管,经询问律师事务所后,决定开出14张1千万元定存单做担保,但翁家却向检调单位提出检举,指称一开始的千万美元本票乃是伪造本票。最后台北地检署依照「业务登载不实」、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对诸庆恩等3名银行主管提起公诉。

3人一审均获判无罪,但二审高等法院却在2002年间,改将诸男依照「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判刑4月、缓刑3年,余2人无罪;此时怡华公司也对诸男等3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求偿近5亿4千万元,因高院二审改判诸男有罪,高院刑庭将诸男被求偿5亿4千万元部分,裁定移送高院民庭审理

诸男与高检署均对二审高院的有罪判决,提出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期间,诸男于2003年5月24日身亡,留下4岁与1岁的一对幼女,必须承受怡华公司求偿5亿4千万元的官司。求偿官司最后怡华公司败诉确定,另外诸庆恩行使伪造文书刑案部分,最高法院以不得上诉为由予以驳回;最高法院也对高检署上诉的部分,以被告死亡为由改判不受理。

全案于前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石木钦不当饮宴案爆发后,再度受到关注,法务部蔡清祥日前承诺会重启调查,而台湾高检署也在15日决定,以被告利益为由,对诸庆恩案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再审。

台高检书记官长吴怡明指出,本案因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于审理期间提出但未经法院审酌,所以声请再审。理由包含,当时诸男在二审期间提出百利达银行营业执照影本、定存单发行统计表等证据,均未经高院调查斟酌;另外包含诸男与2名共同被告、证人,均证述百利达银行签发之可转让定期存单有效,也未经高院审酌。此外,百利达银行曾于1999年间函复财政部,其内容证明诸男并无伪造文书之犯意,这也未经高院审酌。最后就是怡华公司对诸男求偿5亿4千万元的官司,最后怡华公司败诉确定,也证明百利达银行当时并无损失,这部分也未经审酌。

▼台湾高等检察署书记官长吴怡明,说明诸庆恩案声请再审。(图/记者吴铭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