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银行前经理诸庆恩冤案 声请释宪!裁定「不受理」原因曝

巴黎银行前经理诸庆恩冤案,律师声请释宪,宪法法庭裁定「不受理」。(中时资料照)

富商翁茂钟的笔记本意外揭发台湾司法丑陋的一面,当年巴黎银行经理诸庆恩被诉伪造文书案一审无罪,二审有罪,但诸在2003年死亡未上诉因此确定,他的律师李念祖主张,2017年司法院大法官释752解释后,虽然改为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可上诉,但未给死亡诸的妻子上诉第三审违宪,宪法法庭认为李只是辩护人非当事人,裁定不受理。

李念祖律师主张,他是诸庆恩的辩护人,享有为保障受判决人之宪法上权利而为诉讼行为之权利,包含声请宪法裁判之权利,所以为维护诸的身后所享有无罪之名誉权,具有提起本件声请之诉讼辩护权能。

李主张,诸庆恩涉伪造文书部分,一审无罪,二审改判刑4月,但当时的《刑事诉讼法》第376条第1款规定,不得上诉第三审,未赋予予已死亡被告之配偶就第二审有罪判决得上诉于第三审法院,属违宪,释字第752号解释应补充解释让诸可以适用。

宪法法庭认为,诸在提起本件声请前2003年5月24日死亡,并无为本件声请之当事人能力,且无从补正,李念祖是辩护人,尚难认其有何宪法上权利因判决或原因案件之确定终局判决而受侵害,自不得持以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及就解释声请补充,裁定不受理。

本刑3年以下轻罪及窃盗罪,一审无罪二审改判有罪,依刑事诉讼法376条规定不得上诉,但2017年大法官会议认为,这样的规定违反宪法保障的人民诉讼权,作成752号解释宣告违宪、立即失效,这类型的官司尚未定谳者,都可据此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当年检方以伪造文书及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起诉诸庆恩,台北地院判他无罪,检方不服提上诉,高院2002年改认定,诸涉犯行使业务上登载不实文书罪将他判刑4月,可易科罚金,缓刑3年,商会法部分仍无罪。

检方不服提起上诉,诸也对有罪部分提上诉,最高法院审理期间,诸在2003年5月24日因病死亡,于是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原判决关于诸庆恩部分撤销。本件不受理,诸庆恩上诉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