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告诫 首件跟骚法释宪案受理

《跟踪骚扰防制法》上路2年来,宪法法庭受理首起相关释宪案。图为警方宣导跟骚法的规定。(本报资料照片)

处罚及防止监视观察、尾随接近、通讯骚扰、不当追求等的《跟踪骚扰防制法》上路2年,黄奕超等法官因审理不服遭「书面告诫」的抗告案,认为法条规定「书面告诫决定,不得声明不服」,侵害宪法保障的人民诉讼权,声请释宪并裁定停审。宪法法庭已受理,但何时开庭辩论仍未公告。

2020年马国女学生在台遭人强掳杀害,隔年又发生通讯行女店员遭人假车祸掳杀,引起社会重视。立法院2021年11月19日三读通过跟骚法,明确定义8大跟骚样态,只要跟踪骚扰行为经被害人提告,最重可处5年徒刑,法案公告后6个月上路施行。

这起跟骚法首起释宪案,系林姓民众因涉嫌跟骚案件,经台南市警永康分局调查后,认为林是跟踪骚扰行为的犯罪嫌疑者,依职权或被害人请求,核发书面告诫,林不服向台南市警局提异议,但遭决定维持书面告诫,林对于市警局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依跟骚法第4条第5项:「行为人或被害人对于上级警察机关之决定,不得再声明不服。」裁定驳回林的诉讼。林提抗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诉讼庭第三庭黄奕超等3名法官,声请释宪,并裁定在宪法审查案终结前,停止诉讼程序。

3名法官认为,跟骚法的书面告诫,虽然是简单认定行为人涉及跟骚法案件,主要在告诫行为人,未来勿再对被害人跟踪骚扰,但因核发之前提在于警察机关认定构成跟踪骚扰行为或有该犯罪嫌疑,且经行为人依法表示异议后,上级警察机关之维持决定涉及更多事实认定。

法官主张,上级警察机关的决定与书面告诫结合,可特定出警方有认定行为人符合跟踪骚扰行为之意,性质上显非单纯的警告,妨害程度亦非显属轻微,而有开启法院救济途径的必要。

黄奕超等法官指出,书面告诫决定在警察机关事实认定有误时,对行为人一般行为自由、个人资料自主决定权的干预,非显属轻微;跟骚法规定对于上级警察机关的决定,不得再声明不服,已违反宪法保障人民诉讼权的规定,建请宪法法庭宣告从判决公告之日起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