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党提监院人事释宪 大法官不受理

去年立法院临时会进行监察院长陈菊及26名监委人事同意权审查,在民进党立委以人数优势强势表决过关下,民众党国民党时代力量在野党声请释宪司法大法官认为这是国会自律事项决议不受理。(本报资料照片)

民进党立委去年以人数优势强势表决,通过监察院长陈菊及26名监委人事同意权审查,国民党和民众党、时力等41名在野立委认为监委人事未实质审查,程序瑕疵,声请释宪。司法院大法官认为,这不是法律争议且属国会内部事项,应予以尊重,5日决议不受理释宪声请案。

不过,黄虹霞、詹森林大法官发表不同意见书,认为立委同意权行使是重要宪法争议,且与民主原则相关,大法官该缺席且放弃敦促民主正常发展进步的机会吗?立法权只有自律,可不受司法权监督并自外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吗?

两位大法官指出,本件涉及立委丧失对人事同意权案的质询权行使,如果受理,司法院有机会借由解释适当指出立法权与宪法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关联,甚至划出适当界线,有助于台湾民主正常进步发展,大法官是不是应该更勇于承担。

声请释宪立委指出,去年7月16日下午4时,立法院临时提案停止监委被提名人的说明及答询,并作决议「提报院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隔天民进党不理会其他政党委员抗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后,宣告同意权案审议通过。

在野党立委认为,立法院连续2天的两项决议,违反《宪法》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正当法律程序规定,有抵触《宪法》而无效的疑义,声请大法官解释。

大法官审查后认为,立院的两项决议并非行政命令,且命令也不是立委可声请释宪的客体,该决议是立法院内部的议事行为,并未直接对外发生效力不具法律性质位阶,不得据以声请解释;议事规范如何践行是国会内部事项,除有明显抵触《宪法》的重大瑕疵者外,依国会自律原则,行政、司法或其他机关应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