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湘全/美眉,妳不能合理使用搭讪者的来信吗?
有一位女大生美眉逛书店,遭某男子偷偷丢纸条到手提包的方式搭讪(纸条上留有男子电邮地址)。美眉好奇回信,几番往来,却遭男子以邮件痛骂。美眉遂在网路论坛台大批踢踢实业坊上,公开与这位搭讪男的往来信件内容,提醒大家注意。男子先是提告刑事公然侮辱与杀人未遂,不过,检察官和刑事庭法官认定美眉没事。后来,男子改用著作权法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庭法官却认为美眉侵害对方的著作权,判赔一万一千元,还要把美眉在网路上公开的文章给撤除,引起乡民们一片哗然。
搭讪不成,还骂人家,美眉将此亲身经历过程公诸于世,为何会有事呢?原来问题是出在私人信件可能有「著作权」,所以男子告了刑事之后,再来个民事诉讼。细究民事判决内容,纯就法律技术逻辑推演,好像言之成理,深思之,颇有问题。实际上,法官应该也认为没那么严重,才会判个最低价,意思意思。然而,多数乡民还是不能接受这种判决结果,才会骂声一片。就算如法官所说,该信件内容确实有著作权,可是著作权法上仍有容许他人合理使用著作的空间。
依著作权法第65条第2项关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包含是否为了营利、著作本身的性质、利用部分与著作整体质与量判断、利用结果对于著作潜在市场利益的影响四大要素。就私人信件来说,本案单就著作财产权的部分,美眉公开搭讪男信件目的并非营利,此信件内容,看起来也不像名人或伟人信件般,可以集结出版获利。更何况,美眉公开信件内容目的,或有提醒民众注意此类事件之公益性质,若谓合理使用,应不为过。很遗憾地,本件民事庭法官却认为不是合理使用,才会判决美眉要赔偿。
此外,男子主张信件被对方公开而受有损害,要求法官判决美眉把在网路上公开的信件内容撤除。看完判决内容,发现一件非常有趣又奇妙的事情,法官认为男子请求有理由,判决美眉应撤除网路上的信件内容。可是咧,在这份公开的判决书中,法官不仅公开整个信件全文,连男子的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等资讯,全都详实公开。法官自己公开没问题,草民公开就要判赔,不解其中道理。难道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
●作者邓湘全律师 ,阳升法律事务所所长,警察广播电台法律生活单元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