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湘全/开计程车的,不好吗?
新闻报导台北地院有件判决,某徐姓被告受不了大楼邻居罗先生的小孩整天吵闹,于是在楼梯间贴了张纸,内容如下:「请你的小孩别在走廊尖叫吵人,这不是天真活泼,是你不会管教,舍不得打骂结果,来吵左邻右舍,就像他老子到处吐槟榔汁,丢烟头,制造环境脏乱,懂吗?在(再)怎么培养他,将来也是开计程车的。」甚至还落款日期。
罗先生认为徐姓邻居在大楼楼梯间写这些内容,有侮辱自己的意思,气得提出刑事告诉。虽然徐姓被告说因为邻家小孩太吵闹,让他不得安宁,才出此下策,表示要用这种方式让邻居管好小孩,并说没有侮辱他们的意思。但是,法官认为这样的「警语」,让整栋社区的人得以共见共闻,足以贬损罗的人格,认定成立公然侮辱罪。
法官的判决,让有些计程车司机很不高兴。啊,开计程车不好吗?啊,说人家开计程车,是很低劣的工作吗?甚至,有计程车司机表示,「职业不分贵贱,凭劳力工作没甚么不好啊!」「我不觉得人格比别人差劲!」纷纷表达关于自己职业遭人轻视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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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细看一下被告所写的前后文内容,究竟是想要骂大人还是骂小孩呢?看来,好像是二个人都在被骂的范围。被告主观上很生气,想要表示自己的愤怒,写了这些内容。假若全篇内容多为客观存在的事实,似乎不会出事。不过,最大的问题就出在「再怎么培养,将来也是开计程车的」这二句话。小孩以后会不会去开计程车,没有人知道,这就不会是客观的事实。
反而,法官认为这二句话连在一起,就变成骂人的话,因为讲话的人,主观上认为开计程车是不好的,如此负面评价,会被认为是侮辱他人的意思。可是,我们都知道职业不分贵贱,说人家去开计程车,为何会被认为是侮辱他人咧?判决出来,计程车司机们很不服气。不过,二句话接在一起,又好像是瞧不起计程车司机,实在是很吊诡的事。
就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被告有意将二句话连起来,似乎有骂人的意思,但从客观要件判断,以后就算培养出开计程车的,被告并没有形容「开计程车的」是怎样的人,看不出来开计程车的人究竟是何种人?也就是说,本件还是要经过二层次的判断,才可能会出现客观骂人的事实,因此,本件客观的要件应不构成。
但是,用这种方式表达不满,是否就没有伤害到人家的人格呢?倒不尽然。若认法律一定要介入,以民事规范即可,将缴给国家的罚金转成民事赔偿,赔给受害人,才是较佳处理方式。毕竟,骂人要论以刑法公然侮辱罪,戕害言论自由,造成寒蝉效应,备受学者和大法官的批评。
像这种公然侮辱罪,经常造成许多灰色地带的争议案件,法官这样判被骂,那样判也被骂,都是公然侮辱罪惹的祸,浪费司法资源,早该废了。
●作者邓湘全律师 ,阳升法律事务所所长,警察广播电台法律生活单元律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