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诸庆恩遭冤判死亡案」再审案 高院驳回
▲诸庆恩案,高院驳回再审声请。(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百利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经理诸庆恩,因处理1997年间的怡华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案件,双方打起官司,诸男被以伪造文书罪起诉,二审遭判有罪后病死。而富商翁茂钟相关案件爆发后,高检署决定为诸男利益声请再审,案经高等法院开庭审理后,11日作出裁定。高院以检方声请再审的证据不足,驳回再审声请。
本案因1995年翁茂钟的家族事业怡华实业与巴黎银行(当时为百利达银行)进行远期外汇及选择权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当年怡华公司开出1千万美元(约新台币3亿元)本票给银行做为担保,到1997年间怡华公司已经积欠近1千万美元。银行持本票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怡华公司帐户金钱,并获法院准许;因此怡华公司提出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并声请停止执行,法院准许银行供担保1亿4千万元后,准予执行。
银行方面由诸庆恩等3名主管经询问律师事务所后,决定开出14张1千万元可转让定存单做担保,不过台北地检署却依照「业务登载不实」、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对诸庆恩等3名银行主管提起公诉。3人一审均获判无罪,但二审高等法院却在2002年间,改将诸男依照「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判刑4月、缓刑3年,余2人无罪。诸男与高检署均对二审高院的有罪判决,提出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期间,诸男于2003年5月间,带着有罪判决之身过世。
而在翁茂钟相关事件发生后,高检署决定为诸庆恩的利益声请再审。高等法院受理后,于四月中首度开庭审理,并传唤高检署检察官莅庭陈述。检察官陈佳秀指出,诸男并无伪造文书犯意,也无行使伪造文书的犯行,乃是受冤屈而死,希望高等法院能重启再审程序。
由于声请再审的证据必须能动摇原本有罪判决的结果,而且也必须在高院当年裁判时,就已经存在。检方这次虽然也提出证据,但不符合再审证据的规定,最后高院认为理由不足,因此裁定驳回检方的声请,不准许重启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