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经理「诸庆恩遭冤判死亡案」再审案 高院驳回

诸庆恩案,高院驳回再审声请。(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百利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经理诸庆恩,因处理1997年间的怡华公司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案件双方打起官司诸男被以伪造文书罪起诉,二审遭判有罪后病死。而富商翁茂钟相关案件爆发后,高检署决定为诸男利益声请再审,案经高等法院开庭审理后,11日作出裁定。高院以检方声请再审的证据不足,驳回再审声请。

本案因1995年翁茂钟的家族事业华实业巴黎银行(当时为百利达银行)进行远期外汇选择权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当年怡华公司开出1千万美元(约新台币3亿元)本票给银行做为担保,到1997年间怡华公司已经积欠近1千万美元。银行持本票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怡华公司帐户金钱,并获法院准许;因此怡华公司提出确认本票债权不存在之诉,并声请停止执行,法院准许银行供担保1亿4千万元后,准予执行。

银行方面由诸庆恩等3名主管经询问律师事务所后,决定开出14张1千万元可转让定存单做担保,不过台北地检署却依照「业务登载不实」、违反《商业会计法》等罪,对诸庆恩等3名银行主管提起公诉。3人一审均获判无罪,但二审高等法院却在2002年间,改将诸男依照「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判刑4月、缓刑3年,余2人无罪。诸男与高检署均对二审高院的有罪判决,提出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审理期间,诸男于2003年5月间,带着有罪判决之身过世。

而在翁茂钟相关事件发生后,高检署决定为诸庆恩的利益声请再审。高等法院受理后,于四月中首度开庭审理,并传唤高检署检察官莅庭陈述。检察官陈佳秀指出,诸男并无伪造文书犯意,也无行使伪造文书的犯行,乃是受冤屈而死,希望高等法院能重启再审程序

由于声请再审的证据必须能动摇原本有罪判决的结果,而且也必须在高院当年裁判时,就已经存在。检方这次虽然也提出证据,但不符合再审证据的规定,最后高院认为理由不足,因此裁定驳回检方的声请,不准许重启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