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庆恩死亡 不受理判决 无法再审救济

诸庆恩死亡,不受理判决,无法再审救济。(本报资料照片

高检署先前大动作表示,要为受冤死亡的银行经理诸庆恩平反,提出再审声请,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诸男在2003年因病死亡后,最高法院判决不受理,检方主张诸是有罪判决定谳,要求再审改判无罪,没有理由,驳回检方的声请。

高院裁定驳回再审声请有4大理由,首先是依法有罪的判决,是以实体上为有罪且已确定者为限,倘属程序上判决,因不具实体之确定力,纵经判决确定,仍不得以之为声请再审之客体,诸庆案不符合法要件

其次,诸庆案也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其经第二审确定之有罪判决」的要件,检方声请主张诸男应受无罪判决,声请再审,与刑事诉讼法第420条、第421条规定之声请再审之要件均不合。

另外,当年检察官针对诸庆恩有罪部分之法条适用予以争执,上诉最高法院,是合法的第三审上诉;检察官上诉范围,及于高院判决关于诸庆恩有罪及不另为无罪谕知的判决全部,当年检方合法上诉后,最高法院因被告死亡判决不受理,现在检方无法声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