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启惠涉浩鼎案遭申诫 监察院声请再审遭驳回
翁启惠涉浩鼎案遭申诫 监察院声请再审仍遭驳回。(中时资料库)
前中央研究院院长翁启惠因牵涉浩鼎案,遭公惩会判申诫确定,翁提再审均遭驳回,监察院去年提出再审调查报告,认翁启惠没有利益冲突声请再审,惩戒法院日前判决驳回。
翁启惠因涉入浩鼎案,刑事部分获无罪判决,但2017年监察院通弹劾案,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判决申诫确定,翁启惠3度提再议均遭驳回。
监察院提出的调查报告,认为翁启惠未依法申报财产,以及未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有足以推翻原确定判决的新事证,并提出13项证据向惩戒法院声请再议。并指出,中研院研究员杨富量证词的证据,认为翁启惠是技转案的创作人,并没有执行任何技转业务,自然不会有利益冲突,另翁启惠以郑秀珍名义持有529张浩鼎股票,未依法据实申报财产部分,受益人是翁启惠子女,并无未依法申报的违失行为。
惩戒法院认为,依规定若发现新事证足以变更原判决,应在30天内提出声请,监察院所提的证据,早就超过30天,且有部分在翁启惠提再审时已经用过,不算新的证据。杨富量的笔录,则是个人意见与看法,从证据本身形式上观察,并无充足的证明力,未达声请再审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