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案遭申诫惩处 翁启惠提再审遭驳回

中研院院长翁启惠,虽浩鼎案获判无罪定谳,但因没有据实申报财产被记申诫,不服提再审遭公惩会驳回。(中时资料照)

前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因浩鼎案被诉贪污案获判无罪定谳,但公惩会认为翁启惠没有据实申报财产,且未揭露他女儿收受浩鼎股票成为大股东,将他判处申诫处分确定,他不服提再审,但遭公惩会驳回。

监察院弹劾翁启惠移送公惩会部分共有8项,包括他身为中研院院长未诚实申报财产,委托与中研院有合作专属授权关系的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长张念慈帮他投资,并收受张念慈提供的150万股浩鼎技术股。

此外,监察院认为翁启惠以女儿翁郁琇及浩鼎大股东郑秀珍名义持有3529张浩鼎股票,是浩鼎大股东,但2014年中研院与浩鼎签订「大规模酵素合成寡糖」案的专属授权契约,翁是专属授权案的创作人,应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却没揭露。

公惩会审理后认为,翁启惠成立2项违法疏失部分,首先他在2006年到2016年间担任中研院院长,但他收授浩鼎的股票却没有据实申报财产,第2项是他女儿是浩鼎大股东,但他没有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部分,因此判决将他申诫处分。

翁启惠不服声请再审,他说申诫是「无法承受的重中之重」,并主张绝对没有财产申报不实的状况、没有未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情事,他希望公惩会能许可再审重新检视证据还他清白,但遭公惩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