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股票是女儿的!前中研院长翁启惠二度提再审仍遭驳

翁启惠(资料照片)

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因浩鼎案被诉贪污案获判无罪定谳,但公惩会认为翁启惠没有据实申报财产,且未揭露他女儿收受浩鼎股票成为大股东,将他判决申诫处分,他日前以美国会计师文件监院诉愿决定书内容认定股票是他女儿的,有新证据为由,二度提再审,但仍遭驳回。

监察院弹劾翁启惠移送公惩会部分共有8项,包括他身为中研院院长未诚实申报财产,委托与中研院有合作专属授权关系的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长张念慈帮他投资,并收受张念慈提供的150万股浩鼎技术股。

另监察院认为翁启惠以女儿翁郁琇及浩鼎大股东郑秀珍名义持有3529张浩鼎股票,是浩鼎大股东,但2014年中研院与浩鼎签订「大规模酵素合成寡糖」案的专属授权契约,翁是专属授权案的创作人,应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却没揭露。

公惩会审理后认为,翁启惠成立2项违法疏失部分,首先他在2006年到2016年间担任中研院院长,但他收授浩鼎的股票却没有据实申报财产,第2项是他女儿是浩鼎大股东,但他没有揭露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部分,因此判决申诫处分。

翁启惠不服,去年声请再审遭驳回,日前以美国执业会计师张裕华在4月26日出具之陈述书,认为该股票是翁女儿所有,以及监察院2月27日诉愿决定书,确认该股票并非翁所有,翁无隐匿持有股票而不实申报之故意,为新证据,二度提再审,但公惩会认为无理由,仍驳回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