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启惠:名誉是我第二生命 惩戒案再审遭驳回
▲中央研究院前院长翁启惠惩戒案,再审仍遭驳回。(图/记者李毓康摄)
前中研院长翁启惠4月初遭公惩会以未据实申报财产、回避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等理由,记申诫处分。但监察院诉愿委员会事后撤销对翁启惠未据实申报财产的裁罚处分,翁提出再审,并说「名誉对我来说,就是第二生命。」公惩会18日宣判,驳回他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决,仍处申诫一支。
本案因检调单位2016年间侦办生技类股股王「浩鼎生技」公司高层是否涉嫌内线交易,认为翁启惠先在2011年接受美国的旧识、浩鼎生技董事长张念慈的提议,以浩鼎1500张技术新股,作为交换中研院研究成果的对价;另外翁在2012年中研院长任内,以女儿当人头收取张念慈行贿的3千张、市值9300万元的浩鼎股票,并将中研院糖分子研究成果转交给浩鼎。检方因此依照2个《贪污治罪条例》「职务上收受贿赂罪」,起诉翁启惠。
检方起诉翁启惠后,监察院进行调查,并在2017年9月间弹劾翁启惠,移送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调查。公惩会审理后认定翁启惠不实申报、未利益回避等2违规事实,并在4月3日宣判,决议惩戒翁启惠申诫。但监察院诉愿委员会却在5月间寄出公文,指称翁启惠的不实申报部分经诉愿后,委员会决议撤销对翁启惠的裁罚。翁启惠认为公惩会根据已经撤销的诉愿决定,对他做出惩戒,明显有疑问,因此向公惩会声请再审,公惩会也在本月初公开审理本案。
翁启惠当时表示,「名誉对我来说,就是第二生命,我完全无法承受错误的惩处所带来的伤害。虽然申诫处分对一般人来说是最轻微的处分,但这申诫的理由,其实是不存在的,完全背离事实,所以我会力争到底。」全案于18日宣判,公惩会驳回翁启惠的再审请求,维持原判决,仍处翁启惠申诫。
公惩会发布新闻稿指出,士林地院对于浩鼎案的无罪确定的判决书中写道,翁启惠2011年间以浩鼎股东郑秀珍名义持有800张浩鼎股票,之后卖出271张,当时负责保管与执行买卖股票汇款、报税事宜的浩鼎董事长张念慈特助张穗芬在文件上注明「应由翁启惠缴纳税额」,而翁启惠2013年在美国也确实申报了这笔卖股票的个人所得,显见这批以郑秀珍名义持有之浩鼎股票实属翁启惠所有。因此公惩会认为原审认定无误,驳回翁启惠再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