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以下幼儿特别扣除额25000元 今年报税首度适用

记者蔡怡杼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除了特别扣除额薪资所得特别扣除额、财产交易损失扣除额、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身心障碍特别扣除额及教育学费特别扣除额等原先5项特别扣除额外,2013年新增1项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符合条件纳税义务人别忘了申报该项特别扣除额。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自101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

不过,该局强调,若经减除新增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采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者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之扣除金额者,则若有以上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财政部指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除了原先5项特别扣除额外,纳税义务人如有5岁以下的子女且申报扶养,如减除该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后,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未达20%,或采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税额适用税率未达20﹪,或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的基本所得额未超过600万元的扣除金额者,申报扶养5岁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可扣除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