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学前扣除额 排除有钱人

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排富条款

幼儿学前扣除额,有钱人不适用!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民众若适用个人最低税负制、股利分离计税、综所税率为20%以上等三种「排富条款」范围,即使有扶养学前幼童,报税时仍无法适用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12万元。

排富条款包括三种,只要符合任一项,申报综所税时就无法适用长期照顾与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首先是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长照特别扣除额」后,本人或配偶仍适用综所税率20%以上;其次是申报户股利及盈余合计金额,按28%税率分开计算应纳税额者;第三种是适用最低税负制者,也就是境内外所得额超过670万元的部分适用20%税负,而且最低税负超过当年度综所税额。

另依照民法与所得税法规定,适用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优先顺序依序为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其他监护人等。

官员指出,按照所得税法第17条与财政部2020年函释规定,如果学前幼童的父母「因故」不能扶养子女,像是过世、失踪、在狱服刑或受宣告停止亲权等四种情况,多半是由同居的祖父母实际负担扶养义务,只要有实质扶养事实,祖父母报税时,可检附警察局查询人口报案单、在监证明、停止亲权裁定确定证明书或其他足资证明文件,即可适用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每名5岁以下子女可扣除12万元。

另依照民法第1094条、第1106条等规定,当学前幼童的父母无法行使、负担扶养义务时,还有父母死亡且无遗嘱指定监护人、或是遗嘱指定监护人拒绝扶养,则依同居祖父母、同居兄弟姊妹、非同居祖父母、法院指定人选等依序认定为学前幼童的监护人。

举例来说,一名5岁以下幼儿的父母、祖父母均已死亡,且无兄弟姊妹,经法院选定其幼儿的舅舅A为监护人,A可以检附法院文件以证明其扶养事实,并列报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